前言

想必大家在辦案的過程中,總是會遇到家屬問,什么時候逮捕,什么時候案件送到檢察院,什么時候能夠開庭等等一些程序性問題。筆者也會經常遇到類似的情況。因此,通過整理,以圖表的形式針對一般案件將程序性期限展示出來,以供大家參考。當然,因頁面有限,本圖表只是簡略的羅列出最基本的期限,更加詳細的比如退偵補偵,申請延期、經常委會批準等等特別的時間期限因不是每一個案件都需要用到,因此不在一一說明。圖表如下,如有錯誤或等簡單易懂有利于客戶理解的,還請批評指正。

通過法條總結的圖片內容可以看出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三日內認為需要逮捕的,則提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自收到申請的,應當7日內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申請延長拘留1到4天時間,最長可延長至30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也就是說從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到逮捕決定的時間,一般10天(3+7),特殊的14天(3+4+7),最長可以到37天(30+7)。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相關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后辦案機關有2個月的偵查期,對于案件負責的,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后再延長一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案件經市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經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在這個階段最長可以延長7個月,經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的,可以更長,但一般生活中接觸的小案件,單人單案的2個月的偵查羈押期已經夠了?!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相關規定。

過了偵查期需要起訴的案件,一般都要經檢察院起訴。對辦案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應該在1個月內做決定,案情負責的可以延長15日,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對于起訴時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有1個月的時間,有兩次補充偵查的機會,也就是說這段時間一般1個月或者1個半月,最長可以3個半月。這個階段一般1個月或者1個半月就足以,除非是大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相關規定。

案件移送之后就是法院立案以及接下來的開庭審判等工作。法律規定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審判,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可以延長三個月一般來說很少會出現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二十條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當事人來講,單人單案或者證據收集簡單,偵查難度不大的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從犯罪嫌疑人抓進去到一審開庭一般5個月左右就可以開庭審判了。

親愛的看官你了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