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同居關系期間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應如何撫養?
夫妻關系無條件排他,這是毋庸置疑的。無論是從婚姻感情還是婚內財產來說,這些有關于婚姻的內容都不可能與他人共享。如果與他人共享婚姻感情,那么便會產生極大的矛盾;如果與他人共享財富,那么就會阻礙家庭的發展。
在婚姻共同財產領域,我國社會上長期存在一個尚待解決的問題——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眾所周知,我國《民法典》賦予非婚生子與正常婚生子一樣的權利,并排除歧視非婚生子的行為。雖然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保障非婚生子的權利,卻在實踐中經常和原配財產權利產生沖突。
那么,當伴侶遇到這類情況時,該如何保證自己權利?同居關系期間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應如何撫養?我國法律中有哪些可以改善的地方呢?關于非婚生子的撫養問題,《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其中,“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指的并不是這一非法關系中的已婚人士,而是沒有負擔照顧、撫養義務的一方。舉個例子,假如甲(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在非婚生子出生后,甲就直接抱走撫養,那么其母親需要給予甲撫養費。
不過,其實這類案例為少數,更多地情況是,甲在非婚生子出生后對母子不聞不問,或者借助給予非婚生子撫養費為名義,轉移大量婚內財產。前一種情況中,不當關系里的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撫養費的請求,而法院也會依法支持;但在后一種情況中,原配是否能要求返還撫養費,卻成為訴訟的難點。
這一問題的重點在于,撫養費的界限到底在哪里?針對這一問題,民法典司法解釋并未做出具體的規定,僅就撫養費問題做出過解釋。那么結合我國法律中“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標準也就和婚生子女保持同步。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
1、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從上述的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撫養費根據個人收入來確定。這樣的規定也符合法理,因為個人收入不僅是婚姻共同財產,而且也隸屬于個人支配。至于自己對于收入的支配權和伴侶對于共同財產的支配權究竟誰處于上風,主要得看支配財產究竟是什么用途。
如果已婚人士將自己的收入用于日常開銷,那么無可厚非的,這筆支出符合婚姻生活的需要,不會與伴侶支配財產的權利產生沖突。然而,若是用于非婚生子女身上,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非婚生子女與原配配偶之間無血緣關系,因此配偶沒有撫養的義務,如果已婚人士撫養非婚生子女的開銷,已經超過了與原配伴侶生活的負擔能力,又或者已婚人士拿配偶的財產撫養非婚生子女,法律會如何處理?
一般來說,背叛婚姻者需要給予的撫養費,都不會高于家庭開支,畢竟法條中已經規定,撫養費的比例不可以超過總收入的一半。然而,有的背叛婚姻者會偷偷撫養非婚生子女,直到伴侶發現以后,其財產幾乎已經無法追回。
更引人爭議的是,在涉及到非婚生子女撫養、離婚可分割財產的交叉問題時,原配配偶的財產權通常難以得到保護。例如,章先生與李女士原本是夫妻,結果章先生在婚內與第三方女性保持非正當關系,并生育一子小章。現在李女士發現了真相后要求離婚,法院查明章先生名下財產總共為200萬元,而李女士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和積蓄。
假如章先生、李女士離婚,章先生同時需要負擔小章的撫養費,(按照均分來分配夫妻財產)那么如果先計算撫養費、后分割財產,章先生需要給付小章40萬元撫養費,李女士在離婚時能夠分配的財產是80萬元。
假如按照先分割財產、后計算撫養費的方式來計算,那么李女士離婚時能分配的財產是100萬元。很顯然,按照后面這種方式,能夠切實保障原配李女士在婚內的財產權,而真正負擔經濟損失的人是過錯方章先生。然而,大多數司法判例卻會以前面這種方式來分配財產,變相的將婚姻過錯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轉移給了原配方。
盡管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與婚內財產保障同等重要,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已經違背了司法活動公平、公正的理念和原則。因此,如果想要改善這一問題,最重要的是用切實的法律法條來規范,而不是依靠自由裁量權來解決。
(文章《案例分析:同居關系期間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應如何撫養?》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禁止轉載、抄襲。)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