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糾紛疑難問題輕松解(三十)》

關于陸某請求萬州公司付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問題。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應負授權責任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是否成立,需要判斷相對人客觀上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以及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失。

(一)關于相對人客觀上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即陸某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使萬州公司相信其有收取涉案合同款項代理權的表象。首先,涉案合同簽訂時,陸某雖然作為代表人簽名,但加蓋有勘察院印章,且該印章上有單位的開戶行、賬號等內容,因此萬州公司明確獲知勘察院的合同開戶行、賬號等;

其次,涉案工程施工完畢后,勘察院提交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中的人員中均無陸某出現,且在整個工程的合同簽訂、施工,以及報告的編寫,都是另一合同簽訂人楊瑞生,因此楊瑞生作為涉案工程的實際負責人更有理由成為工程款的收取人;

再次,陸某向萬州公司提交的《申請勘察工程結算函》中,僅附其個人銀行賬號,該賬號與合同上的單位開戶行、賬號不符;

最后,萬州公司向陸某付清工程款后,收款收據由陸某而非勘察院出具,既不符合建設行業的交易習慣,也不符合雙方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綜上,僅陸某的行為并不具有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有收取合同款項代理權的表象。

(二)關于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即萬州公司付款給陸某,是否具有合理信賴以及并無疏忽大意情形。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是理性“經濟人”的法人,因此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的審查判斷能力必然更加專業。本案中,陸某僅在涉案合同的簽訂時出現過,其在涉案工程結算中并不能代表勘察院,因此在其以個人名義要求萬州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收款賬號與合同上單位賬戶不一致的情況下,萬州公司理應產生合理懷疑,并可以與勘察院聯系等多方式確定陸某是否有代理權,而萬州公司沒有審慎核查,輕易相信陸某有代理權,顯然存在過失。

(三)關于陸某持加蓋了偽造印章的結算函是否強化了表見代理的認定問題。由于表見代理的功能實際上是一種利益和風險的平衡,讓被代理人承擔其既無法控制又與其毫無關系的表見代理責任,是有悖公平原則的。所以代理權表象的產生,應與被代理人行為直接相關且在其風險控制能力范圍內。本案中,陸某持加蓋了偽造印章的結算函向萬州公司請求付款,并不在勘察院的風險控制范圍內,勘察院也沒有能力避免,因此其并沒有足夠的可歸責性。另外,在代理權表象不足,萬州公司可以采取遠低于勘察院預防成本的措施進行核實,進而避免發生爭議的情況下,萬州公司的不作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本案中陸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表見代理。

案例索引:(2023)粵高法民申字第2724號

實務指引: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需要確定被代理人對他人構成表見代理的可歸責性。也就是,他人享有的代理權的外觀必須與被代理人的行為或主觀過錯相關。如果代理權表象的產生并不與被代理人行為直接相關,也不在被代理人的風險控制能力范圍內,那么就不應認定為構成表見代理。所以,交易相對人在交易過程中應該盡到理性經濟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