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嫖娼?嫖娼涉及到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錢交易上的性關系。
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抓現行和沒被抓現行,都不重要,只要搜集到了確鑿的證據,處罰結果是一樣的。只是如果未遂,處理結果當然會輕一些。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案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二、如果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奸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奸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于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三、如何認定嫖娼罪?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在她的陳述中,指認你為嫖客,與其發生了性關系.同時,你和她之間有金錢交易關系。
2、民警的抓獲記錄。由目睹現場情節的民警自書或口述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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