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難是一直以來困擾企業的老大難問題,向銀行申請融資往往面臨嚴格的征信和還款能力審查。這時有的企業“另辟蹊徑”,通過與其他企業簽訂名義上的貿易合同,實際并不進行貨物的買賣,從而實現向其他企業資金拆借的目的;還有的企業通過與其他企業簽訂虛假的貿易合同,從而達到虛增貿易額,增加銀行授信,獲取銀行貸款的目的。由于融資企業資金流等問題,實踐中此種融資方式引發了不少糾紛。

星瀚商事爭議解決專欄針對貿易型融資展開研究。什么是貿易型融資?相關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如何區別中間方與借款人?中間方可能面臨哪些風險?擔保人為誰擔保?碼住這一篇就能找到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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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貿易型融資?這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們的研究發現,此類帶有融資屬性的貿易合同,其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存在被認定“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風險。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哪些情況下“貿易型融資”可能被認定為借貸,以及相關合同的效力問題。

《什么是貿易型融資?“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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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司法裁判中,將貿易型融資認定為買賣合同關系的仍為多數,能夠認定為借貸關系的是少數。然而,在此模式下往往不只涉及出資方和借款人,還有為完成交易鏈條而找來的各類第三方,他們可能是實際資金融通的關聯方,也可能是沒有關聯關系,單純享受固定“過橋”收益的獨立第三方,我們統稱為“中間方”。本文將著重分析中間方在參與融資性貿易過程中,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及法律建議。

《融資性貿易模式中,中間方的法律責任及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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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壞賬后,上游主體以買賣合同已經交貨,起訴要求中間方支付貨款,中間方如何抗辯免除款責任?實踐中,“走單、走票、不走貨的交易方式亦屬于買賣合同關系”,“只要有交貨單據就必須付款”的觀點非常主流。結合經辦案例和理論研究,筆者認為,交貨義務仍是買賣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交貨單據與交貨義務的完成不能完全等同。如果中間方應對得當,是有擺脫損失的可能性。本文將展開討論。

《貿易型融資中需要交付貨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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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型融資中,除了出借人、借款人、中間方之外,往往還會引入擔保人進行增信。當借款人違約致各方發生訴訟爭議,一旦法院認定表面的貿易合同關系無效,擔保人往往認為基于擔保的從合同屬性,擔保合同當然無效,可以“逃過一劫”,但實踐中并非如此。本文結合案例分析,看看為不同主體做擔保的擔保人,當買賣合同無效時,在哪些情況下還需要承擔責任?

《貿易型融資中,買賣合同無效,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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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間方作為向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轉付資金的工具,此時中間方往往扮演“出賣人”的角色,出借人以支付貨款的名義將資金轉入中間方賬戶,再由中間方支付給借款人。當借款人無力還款時,出借人很大概率會起訴中間方,主張貨款;或者主張中間方為借款人,要求償還借款。這種情況下,中間方應當如何抗辯?法院會如何分配中間方的法律責任?本文將就此展開分析。

《貿易型融資中,中間方不是資金使用人,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貿易型融資作為企業進行融資的特殊方式,產生糾紛后,法院將審查各方是否有真實的貿易目的,從交易模式是否缺乏商業合理性、是否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轉、等方面進行分析、綜合認定。對于各方而言,應當盡到審慎義務,關注隱藏的風險。星瀚也將持續關注該領域,歡迎讀者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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