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遷時,應得到哪些合理補償呢,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通過一個案例來為您講解!

案情簡介

馬先生于2004年購買位于XX市XX區195平有合法房照的養殖場。附屬院落600多平方米,籌建了東華型煤廠。2010年7月,XX區政府對馬先生房屋所在地塊進行緊急避險搬遷。2010年7月17日,XX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的《防洪避險搬遷補償辦法》規定,無照房每平方米補償850元,有照房屋(非住宅)每平方米補償1050元。XX區政府作出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規定了對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其中有照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000元,無照房屋每平方米補償850元。馬先生在XX區政府提供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明細表上未簽字。2010年7月20日XX區政府以防洪抗旱緊急避險為由,將馬先生房屋強制拆除。

馬先生曾于2023年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XX政府強拆房屋行為違法并賠償,一審法院以馬先生超過2年賠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馬先生起訴。馬先生上訴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XX區政府在2023年9月10日對馬先生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馬先生不服,于2023年10月24日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XX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復議決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XX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后馬先生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XX區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并要求XX區政府對其房屋及財產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馬先生要求XX市XX區對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物品損失補償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案涉拆遷行為發生時生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05號令)第四條第一款“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規定,XX區政府以防洪避險為由,實施整體搬遷,應當對馬先生進行補償,故馬先生提出的房屋、地上附著物及物品損失補償請求有法律依據。

關于具體補償問題,本案XX區人民政府曾制定了補償辦法,確定有照和無照房屋的補償標準,XX區人民政府下屬XX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執行過程中又發布了搬遷補償辦法。在入戶核實階段,馬先生對XX區人民政府統計的地上附著物和物品清單未予確認,馬先生與XX區人民政府未就補償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在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XX區人民政府實施了強拆行為。雖然因馬先生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該強拆行為未經司法程序審查,但XX區人民政府沒有嚴格執行《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實施了強拆行為,馬先生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未得到補償的事實存在,馬先生的財產因強拆遭受的損失存在,補償無異議,標準數額有紛爭。現XX區人民政府對馬先生作出的補償決定已被XX市政府的復議決定所撤銷,我院原一審對原告地上附著物及物品損失作出的酌定判決,遼寧省高級法院認為地上附著物補償項目未逐項核算、補償標準不明確,物品損失范圍不確實、標準不明確,判決確定的金額不妥。

鑒于XX區人民政府登記馬先生地上物及物品損失清單的制作程序不規范、不嚴密,原告不予確認,而馬先生列出的補償財產明細,也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根據雙方舉證的情況,本院無法全面查清馬先生地上物及物品損失的相關事實,無法確定補償范圍和標準,本院尚不具備判令XX區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補償金額的條件。為爭取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合議庭組織馬先生、XX區人民政府雙方進行了調解,但未能獲得成功。鑒于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XX區人民政府作為拆遷責任主體,具有對馬先生給予安置補償的法定義務,XX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其行政效能優勢,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重新核準馬先生應予補償的財產項目,合理確定補償標準,謹慎妥善給予補償。具體包括,一,進一步核實被拆遷房屋產權主體,以確定補償對象;二、在確定被拆遷有照房屋面積的前提下,合理適用補償標準;三、對馬先生地上附著物及物品損失重新核準登記;四、對延期補償發生的利息損失一并給予考慮等。

綜上,馬先生請求XX區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XX區人民政府需落實拆遷補償主體責任,繼續履職,盡快根本解決行政爭議。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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