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無論是農村村民建住宅,還是其他單位、個人建設其他構筑物、建筑物,按照現在的法律法規,必須要依法申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在完成了前期的建設手續之后,方可進行建設,且建設完畢后該房屋也是三證齊全的合法房屋,即使以后遇上拆遷,那么被征收人拿到拆遷補償是板上釘釘的事,其也不用擔心拿不到補償。

但對于沒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沒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就很難說了。實踐中,我們通常把沒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統稱為“無證房屋”。

事實上,無證房屋在實踐生活中非常的多,尤其是在農村,由于近幾年土地管理越來越嚴格,導致許多申請宅基地,企業申請占用土地建設工廠都遲遲申請不下來,因此建設者便經常擅自占用土地在上面建設房屋或工廠。

但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了解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那肯定是不合法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及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且所建的建筑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即違法建筑不受法律保護。

凱諾律師這里重點要說的是,一般情況下,倘若這類房屋是在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的情況下而建的,尤其是這兩年才建成的,那在遇上拆遷時,有很大的可能會拿不到任何的補償,就算有的征收方給予補償,那也只會給予被征收人所擁有合法財產的補償,并不會對房屋價值給予補償。

不過,有的被征收人在看到這里時,估計心里都會開始反問律師,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沒有拆遷補償?自己家的房屋不是這幾年才建的,而是很早以前的老房子,是七、八十年代建的那種土坯房,當時也沒有辦理審批手續,也沒有房屋產權證,這要是遇上拆遷的話,是不是也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征收方也不會給予自己任何的拆遷補償呢?

首先,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一點,無證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有沒有拆遷補償,征收方在正式征收之前需要對這類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將所有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是審批手續不齊的房屋直接判定為違法建筑,也不能僅以有房屋產權證或無房屋產權證來判定房屋是否合法或違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所以,實踐中,如果遇上征收方在問過你有證還是無證之后,就來確定房屋的合法性,確定是否給予你拆遷補償,或是給予你多少的拆遷補償,那原則上來說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拒絕搬遷或是簽訂任何的補償協議。

其次,凱諾律師還要說的是,無證房屋并不等于都是違法建筑,都不會有任何的補償。如果該房屋是七、八十年代建成的,甚至是更早,或是因相關部門原因導致沒有辦成審批手續的,那么在拆遷時,相關部門就不宜直接將這類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

也就是說,倘若是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那么在拆遷時原則上來說應當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而不能以無證為由拒絕對該房屋價值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比如在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關于實施《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細則第十八條中就規定,1967年1月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征收人可按照實際使用性質給予貨幣補償。

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未經產權登記的建筑,征收人可按照不超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196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間建成的房屋,如果只履行了部分審批手續,且沒有辦理登記手續,那么按照不超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或是等于50年的土地。

總之呢,凱諾律師想要在這里表達的是,無證房屋并不都是違法建筑,并不都沒有拆遷補償。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一刀切的方式對這類房屋不予任何補償,那么建議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