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有反哺之恩,羊有跪乳之德”,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是世界上最密不可分的聯系。但很多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也能成為父子母女,那就是收養關系。許多不具備生育條件的夫妻,為了滿足一個父母夢,都會選擇收養孩子。

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收養的資格,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收養孩子,需要5個條件。而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不能滿足這五個條件,就算有錢都不能合法收養孩子。

案例分析

1993年的一天,四川省廣安市的一個小山村里,突然來個了奇怪的男人。只見男人手里抱著一個女嬰,挨家挨戶求人收留女嬰。原來男人家里困難,已經生了好幾個孩子,眼看女嬰出生卻養不活,便想著將女嬰送出去。

可生活在小山村里的村民都不富裕,誰也不想幫別人養孩子,因此男人手里的嬰兒始終沒有送出去。直到他走進單身漢方崇財的家中時,女嬰突然大哭不止。方崇財一輩子沒結婚,眼看就要無人送終,這個女嬰的到來仿佛是命中注定,于是方崇財答應收養女嬰,并且給孩子取名叫方芳。

村里人看到方崇財收養了女嬰都感到不可思議,因為方崇財光養活自己就是個問題,還怎么養活一個孩子。再者方崇財也沒有帶孩子的經驗,身邊連妻子都沒有,怎么能夠照顧得好孩子。

或許方崇財不是一個合格的丈夫,但他卻能夠成為一名稱職的父親。沒有照顧過孩子,但不妨礙他去學習怎樣撫養孩子,通過學習方崇財慢慢習慣了照顧方芳,并且一步步撫養方芳長大。

只不過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因此方崇財一直沒有辦理收養手續,只是為方芳上了戶口,雖然在戶主關系上標注著“養女”,但實際上兩人并沒有法律層面的父女關系。也正是這一疏忽,讓方崇財日后遭了罪。

一轉眼方芳就到了上學的年紀,方崇財不辭辛苦地打工賺錢,給方芳交學費。可惜方芳不喜歡學習,高中畢業后因為成績不理想而外出打工。從此之后村民們就很少看到方芳回家,方崇財雖然對女兒非常思念,但也不想打擾到女兒。

直到某天,方芳回家了,并且帶回了一個年輕男子,男人正是方芳的男朋友。眼看著當初的小女孩都已經談婚論嫁,方崇財滿臉的歡喜。他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彩禮,但男方一定要善待方芳,不能委屈了方芳。

可沒想到的是,方芳結婚后幾乎忘記了在山村里還有一個撫養他長大的老父親。不僅不主動聯系方崇財,還在刻意的疏遠他。后來經過村民的詢問才知道,方芳原來找到了她的親生父母,不愿意再陪在方崇財身邊。

不僅如此,2023年方芳還把方崇財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斷絕兩人的父女關系,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方崇財當初收養自己時并沒有辦理收養手續。法院經過調查后發現,方崇財當初確實沒有辦理收養手續,因此兩人的父女關系不被認可,法院同意雙方斷絕關系。

但這并不意味著方芳從此就能夠對方崇財不管不顧,縱使雙方不是父女,但方崇財撫養教育了方芳20年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方芳如果想和方崇財徹底斷絕關系,必須償還這20年來的教育費用和生活費。

至于方崇財,他的內心是失望和悲痛的,如果可以相信他寧愿一分錢不要,也希望方芳能夠認可他這個父親。在方芳離開之后,他經常拿著方芳小時候的照片回憶起從前。可以歲月殘酷,人心更殘酷,方芳的行為徹底傷害了方崇財,也讓兩人的關系回不到從前。

普法時間

法院之所以認定方崇財和方芳不構成養父女關系,重要的參考標準是方崇財沒有辦理收養手續。可為什么方崇財當初沒有辦理收養手續呢?其實并不是他不想辦,而是他根本就不能辦理收養手續。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想要構成收養關系有五個必要條件,而在這五個條件中,方崇財有兩項都無法滿足。因此即使他想要辦理收養手續,都無法達成。那么到底是哪五項條件,一般人又是否能夠具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方崇財一輩子未婚,因此并無子女,符合第一條。雖然他家境困難,但是卻有穩定的住所和收入來源,能夠負擔起養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項費用,因此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也符合第二條。從出生開始,方崇財就沒有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因此他也符合第四條規定。

但是方崇財曾經被檢測出腦膜炎,且留下了后遺癥。這一疾病在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子女,因此光這一條他就無法合法辦理收養手續。

除此之外,方崇財在收養方芳時雖然已經31歲,但是卻尚未結婚。對于未結婚的收養人,法律規定必須要和被收養人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因此方崇財不滿足年齡要求。

綜上所述,方崇財即便想要辦理收養手續也無能為力。或許當時的他根本就沒有想過,有朝一日方芳會不認他這個父親,所以即便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依舊盡心盡力地撫養方芳,培養她長大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