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基本案情】
馬某2005年7月1日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為止,合同中約定王某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資按計件工資執行。合同到期后,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同意從2008年開始按照馬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馬某認為公司拖欠其加班工資,要求支付2011年1月-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馬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以及公司克扣工資25%的經濟補償。
庭審中,馬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證據為《記工單》和考勤表,其中2011年1月的《記工單》上載有馬某于2011年1月7日-1月20日合計工時664.91小時。《考勤表》證明其周六日有上班。公司對《記工單》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記工單上所載的合計工時系指工作量,而非實際工作時間。公司同時還提供《工資表》,上載有馬某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加班費、計件工資等項,且每月均有馬某的簽字,公司還提交了《綜合工時審批表》。公司認為已經足額向馬某發放了加班工資,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費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對此,你怎么看?
【本案評析】
本案中,公司對馬某的崗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雖然考勤表顯示馬某在周六日存在著加班事實,但公司堅稱認為公司提供的《記工單》上所載的合計工時系指工作量,而非馬某的實際工作時間,如果馬某的工作時間未超過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總工時,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公司也有依法按照300%支付加班費的話,馬某要求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將不能得到支持,其只能得到從08年1月1日算起的相當于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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