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2-代書遺囑,無合格見證人,遺囑無效
一、裁判理由
二、案情介紹
原告訴稱:
姜 X 與賈 X 為防止百年后六子女為遺產鬧糾紛,生前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共同對遺產立有《聲明》,《聲明》中明確“故待我夫妻 百年之后,我夫妻共同意愿就上述房產由三子姜一 X 繼承。同時由三 子姜一 X 需從這筆財產中給其大哥姜二 X 貳萬元,給其二哥姜六 X 陸 萬元……?!逼渲校桓娼?X、姜五 X 二人均認可該《聲明》,并 表示對遺產繼承棄權,其余三被告對《聲明》均有異議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2-代書遺囑,無合格見證人,遺囑無效,原告經與被 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
1.依法判令姜 X 名下坐落紅橋區佳 春里 7-7-104-106 房屋由原告繼承;
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姜三 X、 姜四 X、姜六 X)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姜二 X 辯稱,希望原被告雙方能夠調解解決,我不知道有遺 囑的存在,直到父母去世后才知道有遺囑,現我不認可遺囑的內容。 其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被告姜三 X 辯稱,《聲明》是虛構的,我父親根本就沒有住過紅 橋區佳春里 7 號樓 7 門 102 室的房屋,我父親一直住在紅橋區佳春里7 號樓 7 門 104-106 號房屋,102 室根本不是我家的房屋,如果《聲 明》為真,應該按照房本上載明的房屋地點書寫《聲明》。其未向法 庭提交證據。
被告姜四 X 辯稱,同意被告姜三 X 的答辯意見。其未向法庭提交 證據。被告姜五 X 辯稱,《聲明》真實合法有效,系我父母在世時并且 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書寫的遺囑,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其未向法庭提交 證據。
被告姜六 X 辯稱,被繼承人姜 X 和賈 X 生前沒有遺囑,應按法定 繼承分配其遺產,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按法定繼承方 式平均分割佳春里 7 號樓 7 門 104-106 號房屋。被告姜六 X 未向法庭 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查明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關系。原被告之父姜 X 于 2013 年 1 月 25 日 去世,原被告之母賈 X 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去世,姜 X 與賈 X 共生育 子女六人,即長子姜二 X、次子姜六 X、三子姜一 X,長女姜三 X、次 女姜四 X、三女姜五 X。訴爭坐落天津市紅橋區佳春里 7-7-104-106 房屋權利人為被繼承人姜 X,上述房屋建筑面積為 55.51 平方米,為 姜 X 與賈 X 的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姜 X 與賈 X 生前居住使用訴爭 房屋,二被繼承人去世后,原告姜一 X 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天津華審房地產土地評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確定坐落于紅橋區 佳春里 7-7-104-106,計算出估價對象的市場價值取整為人民幣 66 萬元整。
三、爭議焦點
原告認為《聲明》真實合法有效,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訴爭房 屋應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分割。
被告姜三 X、姜四 X、姜六 X 認為《聲明》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 式要件,不認可《聲明》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且不申請對《聲明》 中二被繼承人簽名及指紋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繼 承分割其對訴爭房屋應享有的繼承份額。
四、法院認為
首先,原告所提供《聲明》為打印文本,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 形式;在場無利害關系人僅有證人李秀芳,不符合兩個無利害關系見 證人見證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故該《聲明》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 定形式?!堵暶鳌分猩婕岸焕^承人財產處置部分內容,因原告所舉 證據不能證明其符合遺囑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其不能產生遺囑的法 律效力,故原告要求按照遺囑繼承訴爭房屋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雖然《聲明》中二被繼承人財產處置部分內容因不符合法定形式 要件而不產生遺囑的法律效力,但該《聲明》是二被繼承人簽字并捺 印確認的書面材料,《聲明》中除涉及對二被繼承人身后財產處置的 處分性內容外,還存在一部分對事實陳述的內容,被告姜二 X、姜三X、姜四 X、姜六 X 雖不認可《聲明》的真實性,但對此并未提供相 反的證據予以證明,且未申請對二被繼承人簽名及指紋真實性進行司 法鑒定,況且證人李秀芳已經到庭證實二被繼承人簽署《聲明》的過 程,故本院對《聲明》中事實陳述部分內容予以確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 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 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二被繼承人先后去世后,在未有有效遺 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存在的情況下,本案原、被告作為被繼承人姜 X、 賈 X 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
審理中,五被告均不放棄對訴爭房屋的繼承權,并要求按照法定 繼承繼承訴爭房屋。鑒于原告姜一 X 現實際居住使用訴爭房屋,五被告他處均有居住使用房屋,故訴爭房屋由原告繼承所有,原告給付其 他繼承人相應經濟補償為宜。因《聲明》中二被繼承人書面確認了原 告姜一 X 對其盡到了主要的贍養扶助義務及對其房屋出資補貼的事 實,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到二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購房出 資情況的確認,本案遺產分配時,原告可以多分。
五、審理結果
1、被繼承人姜 X 名下坐落天津市紅橋區佳春里 7-7-104-106 房 屋由原告姜一 X 繼承所有,原告姜一 X 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 性給付被告姜二 X 元、被告姜三 X 元、被告姜四 X 元、被告姜五 X 元、被告姜六 X 元,作為被告姜二 X、姜三 X、姜四 X、姜五 X、姜六 X 繼承份額的折價款;
2、上述第一項履行完畢后三十日內,被告姜二 X、姜三 X、姜四 X、姜五 X、姜六 X 配合原告姜一 X 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 移登記手續,相關費用由原告姜一 X 負擔;
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六、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 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 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注明年、月、日。
張玉榮律師
法學經濟法方向學士,天津特美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近十年在法律行業學習與深耕,自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業務研究和實踐,法律功底扎實,執業經驗豐富。擅長處理合同糾紛、房屋不動產糾紛、經濟糾紛、建設工程糾紛等,憑借優秀的業務素質充分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權益,贏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憑借良好、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勤勉盡責的工作作風,為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同時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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