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了公證遺囑之后遇到房屋拆遷,又再立遺囑,這樣的情況下該以哪份遺囑為準呢?今天(3月28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們審理的這樣一起遺產糾紛案。

陸某和老伴生前在蘇州吳江有一處老宅,二人育有兩兒兩女。1991年,夫妻倆就老宅寫過一份遺囑,確定該房屋由二個兒子平分,注明壽終生效、絕不改動,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

結果,2001年老宅拆遷,老夫妻倆領取了拆遷款和一套拆遷安置房。陸某還將部分款項用于購買老兩口的墓地。在2006年的時候,兩個老人和四個子女又重新簽訂了一份協議,這份協議約定的就是兩個老人生前的一切費用由四個子女平均分攤,兩個老人的財產包括房產,現金或者其他財物由四個子女平均分配。重新立過遺囑之后,老夫妻倆相繼去世,結果,小兒子因為遺產分配問題將其他三個兄弟姐妹告上法院。小兒子就認為公證遺囑的效力更高,要按照第一份公證的遺囑來主張分配案涉房產,由他占50%的份額,哥哥占50的份額,但兩個女兒就抗辯說因為他們在2006年的時候重新簽了協議,上面明確約定老人的財產是四個子女平分,并且他們認為兩個兒子在老人生前對他們的照顧并不是太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夫妻倆最早立遺囑表明將老宅留給二個兒子平分,但在其生前,老宅已拆遷,而且老人已處理了部分拆遷款項用于購買墓地,對于剩余拆遷利益,老夫妻雖未單獨再立遺囑,但根據2006年的協議表明其財產由四個子女平均繼承,包括本案所涉拆遷利益也應按老人的真實意思予以分割。同時公證遺囑中的老宅被拆遷 遺產該如何繼承?,《民法典》也規定了遺囑人在立遺囑之后,可以變更遺囑的內容,也可以通過之后的行為將之前的遺囑內容進行變更。本案雖然第一份是公證遺囑,但是他的特別之處在于他的第一份公證遺囑標的物老宅已經拆遷了,拆遷之后他們的父母沒有對拆遷安置房重新立一份遺囑或者協議,明確說拆遷所獲得房子也是由兩個兒子平分。同時他們也對拆遷補償款進行了使用,實質上相當于遺囑人已經對他之前的公證遺囑內容進行了變更。

最終,法院判決,案涉安置房屋由四個子女各繼承四分之一。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