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父母單位房屋購買時使用工齡,工齡價值如何計算
北京房產專業(yè)律師靳雙權專業(yè)代理房產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拆遷房產糾紛,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離婚房產分割等房產案件。從業(yè)十七余年,帶領專業(yè)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xiàn)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楊某、秦某杰、秦某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楊某、秦某杰、秦某峰、被告秦某濤按照法定繼承原則按份繼承被繼承人秦某鵬名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一號房屋,其中楊某繼承62.5%的份額,秦某杰繼承12.5%的份額房產繼承費用計算,秦某峰繼承12.5%的份額、秦某濤繼承12.5%的份額。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秦某鵬與楊某于1962年結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分別為秦某濤、秦某杰、秦某峰。秦某鵬于2018年12月12日死亡。北京市豐臺區(qū)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為遺產,秦某鵬去世之前無遺囑。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房產繼承費用計算,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秦某濤、蘇某辯稱,即使一號房屋為遺產,也不同意原告的分配方案,秦某濤申請秦某鵬的份額由秦某濤繼承。一號房屋均是由秦某濤出資。自從2000年開始,秦某鵬、蘇某與秦某濤共同生活,其他子女都沒有給過生活費,秦某鵬去世后,其喪葬費也是秦某濤支付的。秦某鵬去世后,楊某繼續(xù)與秦某濤、蘇某生活,期間一切生活開支都是由秦某濤、蘇某負擔。楊某直到2020年8月15日搬走。從2020年7月22日家庭會議可以看出,當時原告是同意50%歸秦某濤的,結果他們反悔了。綜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秦某鵬與楊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別為秦某濤、秦某杰、秦某峰。秦某鵬于2018年4月20日死亡。秦某濤與蘇某系夫妻。
1998年12月9日,秦某鵬(購房人、乙方)與某單位(售房單位、甲方)簽訂《某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向乙方按成本價出售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的公有住宅樓房,乙方實付房價款.7元,乙方一次性交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1580.46元。1998年12月15日的房價款、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收據(jù)上載明的交款人為“秦某鵬”。職工申請購買(新分配)住房審批表記載,申請人為秦某鵬、配偶為楊某,申請人工齡36,配偶工齡33,工齡合計69。2012年9月6日,涉案房屋登記在秦某鵬名下。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秦某濤、蘇某與楊某、秦某杰、秦某峰合同糾紛一案,秦某濤、蘇某在該案中主張涉案房屋為借名買房,要求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法院判決,駁回秦某濤、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在該案中查明下列事實:“……楊某、秦某杰、秦某峰認可秦某濤、蘇某出資元,但主張其他購房款系秦某鵬與楊某用積蓄支付,裝修也是秦某鵬、楊某與秦某濤、蘇某各出一半費用……秦某濤、蘇某提交《證明》一份,內容為‘自2001年起,秦某鵬(父親)、楊某(母親)搬至一號與秦某濤三口一同居住,秦某鵬2018年4月20日離世,其后楊某繼續(xù)在一號院居住至2020年8月。特此證明。’楊某認可該證明系其簽字,但主張是受脅迫所簽。”
本院在該案中認為:“……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系秦某鵬自單位購買的公有住房,購房人系秦某鵬,涉案房屋產權亦登記在秦某鵬名下,秦某濤、蘇某在購房時雖有出資,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與秦某鵬、楊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故其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涉案房屋系由秦某濤、蘇某借用秦某鵬的名義購買……”。
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一號房屋楊某、秦某杰、秦某峰、秦某濤、蘇某按份共有;其中楊某享有43.255%,秦某濤享有29%,蘇某享有13.745%,秦某杰享有7%、秦某峰享有7%。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案涉房屋購房人為秦某鵬、購房時使用了秦某鵬、楊某的工齡及秦某鵬、楊某、秦某濤、蘇某提供的資金。在繼承前,應先將楊某、秦某濤、蘇某的份額析出,然后再處理秦某鵬的遺產份額。根據(jù)《某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協(xié)議書》計算,案涉房屋應付購房款金額為1450元/平方米×75.26平方米=元,經優(yōu)惠后實付房價款.7元,優(yōu)惠部分對應的金額為.3元。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項所提供的工齡換算公式,工齡所占權屬比例=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購買房屋時的價值。
故楊某、秦某鵬因工齡占房屋權屬的比例為.3÷=59.44%。實際購房款.7元,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jù),秦某濤、蘇某出資元,秦某鵬、楊某出資.7元。故秦某濤、蘇某因出資占÷=27.49%,秦某鵬、楊某因出資占.7÷=13.07%。
綜上,秦某鵬去世時,案涉房屋的份額分別為:秦某鵬占36.255%、楊某占36.255%,秦某濤占13.745%、蘇某占13.745%。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秦某鵬生前隨秦某濤、蘇某生活,秦某鵬去世后,秦某濤、蘇某負擔其喪葬費,結合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法院認為秦某濤、蘇某對被繼承人盡的贍養(yǎng)義務更多,可以適當多分得遺產。綜上,法院酌定繼承份額分別為:秦某濤繼承15.255%、楊某繼承7%、秦某杰繼承7%、秦某峰繼承7%。
綜上,析產繼承后案涉房屋的各方份額如下:楊某享有43.255%房產繼承費用計算,秦某濤享有29%,蘇某享有13.745%,秦某杰享有7%、秦某峰享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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