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意思自治原則在遺囑繼承中的體現
按照西方的“意思自治”理論,所謂的“意思自治”是指在發生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沖突的情況下,應適用雙方當事人所協商選擇的國家的法律,以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最初提出這一理論的學者是十六世紀的法國法學家杜穆蘭( ),十八世紀在西方資本主義社會開始采用,到了二十世紀,這個學說事實上已為世界所公認,其內容已從選擇適用發展到選擇解決爭執的方法和管轄權。由“意思自治”理論引伸出的一條沖突規范,即“合同關系”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那國法律“,已為英美的判例,許多國家的立法,以及有關的國際公約所承認和接受。按照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審判實踐和理論,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表示使用何國法律,可以按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所默示的意思來確定雙方當事人選擇何國法律的意圖,這既是”意思自治“理論的基本觀點,也是”意思自治“原則的基本內容。可見,意思自治理論最初是用來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的理論,正因此,有些學者又把意思自治原則稱為契約自治原則。「1」
通過數百年的發展,事實上意思自治理論已發展成為民法的一種普遍的原則。不但在傳統的合同法中有體現,在其他法律部門中也都有體現。本文將對意思自治原則在遺囑繼承中的體現作一個簡要的介紹。
一 意思自治原則在遺囑繼承中的體現-遺囑自由原則
按照繼承法理論,所謂的遺囑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它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遺囑繼承制度中的遺囑自由原則就集中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2」遺囑自由是被繼承人所具有的生前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所有權的自由。遺囑繼承原則最早產生于古羅馬時代的十二銅表法,“過去根據十二銅表法,遺囑人可以通過遺贈處置全部財產,因為法律規定,‘個人無論怎樣處置其財產,法律都可認可’”「3」。現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繼承立法所認可,如法國民法典第967條就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的繼承人的名義,或以遺贈的名義,或以其他適用于自己意志的名義,以遺囑處分其財產。”「4」我國的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據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制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自由的具體內容包括:遺囑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變更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用于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等。之所以把遺囑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就是因為建構在遺囑自由基礎之上的遺囑繼承制度與法定繼承相比,更能直接體現財產繼承人的意志。遺囑自由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一樣體現了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保護和尊重,這無疑對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及被繼承人本人的利益的保護具有相同的作用。[page]
另外,在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這兩種不同的獨立的繼承方式的相互聯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遺囑自由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的相同點。因為在實踐中,是適用遺囑繼承還是適用法定繼承,要依據被繼承人是否立有遺囑來確定。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適用遺囑繼承;若沒有立下遺囑,適用法定遺囑。這表明:在繼承法的運作過程中,遺囑繼承要先于法定繼承,當事人的意志要先于法律的規定。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實踐中的具體運作情況也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
二 繼承法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
上面對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制度中的體現和重要作用作了闡述,但是,當今世界各國的繼承制度對該原則的態度還是不完全相同的。這突出的表現在對遺囑自由原則的不同態度和主張上:
(一) 相對遺囑自由制。即遺囑人只有在保留法定繼承人的一繼份或者扣除特留份的條件下,才能自由處分其余財產。顯然,這對遺囑自由作了較大的限制。如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之所以要對當事人的意志進行一些限制,主要是因為害怕絕對的意志自由可能會帶來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犯;
(二) 絕對遺囑自由制。它偏重于強調遺囑人的自由意志,使其享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絕對權利。如英美法系國家的英國、美國等等。
我國所持的是相對遺囑自由制,因為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遺囑自由是受到一些特殊情況的限制的。這些特殊情況包括: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上;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一些西方國家的繼承法也有相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不得剝奪依照法定繼承可以得到的那些親屬的繼承權。
對遺囑自由的限制,體現的是“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無無權利的義務,也無無義務的權利”這一基本法律理念的要求。因為,沒有義務的權利會導致權利的濫用,沒有權利的義務會導致人們履行義務積極性的降低,二者都不利于人們權利的保護。其實,意思自治原則本身也包含了法律對所謂絕對權利的限制。 「5」
綜上,作為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法或遺囑繼承中就體現為遺囑自由原則,此外,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的適用原則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我們在研究過程中還應注意,世界各國對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法中的作用和意義在認識上是有程度、角度和性質上的不同的,這應引起我們的注意。[page]
注釋:
「1」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94、464和642頁。
「2」同時也表明了國家法律對當事人自主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尊重。參見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3」(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第113頁。
「4」法國《拿破侖法典》,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30頁。
「5」關于這一觀點可參閱徐國棟著:《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其他參考文獻
1、 佟柔主編:《繼承法學》,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2、 河流:“論遺囑自由之限制”,載于《河北法學》,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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