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專業律師靳(jin)雙權()專業代理房產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拆遷房產糾紛,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離婚房產分割等房產案件。從業十七余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陳某文、陳某珍、孫女士、陳某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由陳某文、陳某珍各分得四分之一份額、陳某涵分得六分之一份額。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陳父與被繼承人陳母系夫妻,被繼承人陳父于2001年去世,陳父去世后,被繼承人陳母未再婚,陳母于2016年去世。陳父與陳母共育有六名子女,即陳某君、陳某文、陳某杰、陳某珍、陳某勇、陳某達。陳某勇于2010年去世,其配偶孫女士,女兒陳某涵。陳某達于1998年10月去世,其子即陳某超。陳父與陳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繼承房屋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陳某杰辯稱,我要求按照母親留有的遺囑分割訴爭房產。

陳某超辯稱,我同意陳某文和陳某珍的訴訟請求。

陳某君辯稱,同意法院依法分割。

法院查明

陳父與陳母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即陳某君、陳某文、陳某杰、陳某珍、陳某勇、陳某達。陳父于2001年去世,陳母于2016年去世。陳某勇與孫女士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陳某涵,陳某勇于2010年12月8日去世。陳某達與韓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陳某超,陳某達于1998年10月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系陳父與陳母夫妻共同財產,性質為央產房,現登記在陳父名下。

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陳某杰主張陳母生前留有遺囑,依據遺囑,訴爭房屋中陳母的份額應由陳某杰繼承百分之八十,由陳某珍、陳某文共同繼承百分之二十。為此,陳某杰向本院提交了代書遺囑一份,內容為:“遺囑 立遺囑人:陳母,在北京市海淀區X室有二居室住房一套,是與丈夫陳父(已故)共有,為了防止以后家庭因房產出現糾紛,立遺囑如下:在我去世后,將房屋屬于我個人部分百分之八十歸長子陳某杰繼承,余下百分之二十由次女陳某文、小女陳某珍共同繼承,屬于房屋共同繼承部分,按法律程序由所有子女共同繼承,不在本遺囑范圍。本人在此明確訂立本遺囑期間,本人神智清醒,未受到任何欺詐、脅迫,為本人自愿做出,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希望大家尊重本人意愿,和平處理遺產繼承事宜。……立遺囑時間:2015年x月x日。立遺囑人:陳母(簽名及手印),見證人:李某、高某(簽名及手印),代書人:周某(簽名及手印)”

為證明上述遺囑之真實性,陳某杰申請代書人周某和見證人李某出庭作證。……陳某文、陳某珍、孫女士、陳某涵對證人證言不認可,主張為虛假遺囑,認為兩位證人均未見證整個遺囑過程,對遺囑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均不認可,另向本院出具與上述內容一致的遺囑復印件一份,主張該遺囑復印件中落款日期“2015年8月7日”的書寫方式及周某摁手印的位置與陳某杰出具的遺囑原件不一致。經詢問,陳某文、陳某珍認可遺囑落款處“陳母”簽字是其母親陳母所簽。

孫女士于庭審中明確表示,其應當享有的房產份額,都贈與給陳某涵。

裁判結果

登記在陳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X號房屋由歸由陳某杰繼承七十分之三十七份額,由陳某文、陳某珍各繼承七十分之九份額,由陳某君、陳某超、陳某涵各繼承七十分之五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陳某杰向法院提交的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且系陳母本人簽字并按有手印。代書人周某及見證人李某到庭作證,二人于庭審中陳述的立遺囑的背景、時間、地點、在場人、見證過程及簽字等事項均可以相互印證,故該遺囑系陳母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依法確認該遺囑有效。

陳某文、陳某珍以其保存的遺囑復印件與陳某杰出示的遺囑原件在形式上有細微區別為由否認遺囑效力,但其出示的遺囑復印件內容與陳某杰出示的遺囑內容完全一致,故法院對其上述意見不予采信。依據該遺囑內容,陳母的遺產份額由陳某杰繼承百分之八十,由陳某珍、陳某文共同繼承百分之二十。

關于訴爭房屋中陳父的遺產份額,因陳父生前未留有遺囑,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陳父之子陳某達先于陳父去世,故由陳某達之子陳某超代為繼承陳父的遺產份額。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陳某勇于陳父死亡后、遺產分割前去世,其應當繼承的陳父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孫女士和陳某涵。另孫女士于庭審中明確表示其應享有的房屋份額贈與給陳某涵,法院不持異議。經核算,訴爭房屋由陳某杰繼承七十分之三十七份額,由陳某文、陳某珍各繼承七十分之九份額,由陳某君、陳某超、陳某涵各繼承七十分之五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