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大學畢業(yè)的小紅參加了某市一家連鎖酒店的招聘,被聘用后,與該酒店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轉正后,小紅認為自己一個大學生做服務員,無法發(fā)揮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因此,在工作了兩個月后,小紅便向該酒店提出辭職。后來她與酒店協(xié)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在她提出辭職后,酒店就為她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然而,在該證明上只是寫了小紅離職的原因與日期,其他什么內容都沒有。該酒店所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是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過于簡單的,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北京九穩(wěn)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至少應該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如果內容過于簡單,沒有包括上述內容,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在本案中,白云酒店在與小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后,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中只寫明了解除合同的原因及日期,而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過于簡單,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實務指南

北京九穩(wěn)律師實務所律師提醒,企業(yè)在日常經營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是比較常見的。無論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yè)都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且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時,必須在證明中寫明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否則,如果證明的內容過于簡單,沒有包括基本事項,很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無效。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需要協(xié)作辦理離職手續(xù),對此雙方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用人單位的義務有:(1)應當依據(jù)法定程序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xù),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3)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4)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的義務有: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關聯(lián)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