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冊公司時必要文件,是公司開展業務,明確股東關系的依據,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好比治理國家依靠法典,治理公司則依靠章程。公司的行為除《公司法》明確規定外,還要由出資人或股東協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為鼓勵公司自治,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最根本的準則,其意義等同公司法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作了具體的明確,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其一,公司章程,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出資人或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估計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完整的章程反應的是股東意志。

三、公司章程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制定了依據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提供擔保,不是由董事長個人決定,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或是股東會議來決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四、股權轉讓可以在章程中規定

《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是股東之間或者向股東以外的人可以轉讓。《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說明了對股權轉讓,股東之間可以進行約定。

五、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說明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外,還必須遵守公司章程,未經董事會、股東會的批準不得將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