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每一位來法院起訴的原告而言,有時官司勝訴并不意味著案結事了,尤其是拿著一紙判決卻無法保障權益兌現,這樣的尷尬場景堪稱“竹籃打水一場空”。

那么,如何增加自己權益保障的籌碼呢?今天,小編為您解析訴訟中容易遺忘卻又至關重要的一個步驟——“訴訟財產保全”

名詞解釋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依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根據申請時間不同,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

01、訴前財產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利害關系人由于情況緊急,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般而言,申請訴前保全的條件較為嚴苛:

? 情況緊急;

? 當事人直接存在明確具體的法律關系;

? 應當提供明確、清晰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 應當提供明確、足額、無瑕疵的擔保。

與此同時,訴前財產保全還有這些知識點需要掌握:

? 申請人在訴前保全申請書中應當對構成情況緊急進行說明或者專門出具情況緊急的說明;

? 申請訴前保全可以選擇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也并非一勞永逸,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沒有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02、訴中財產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后,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依職權裁定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訴中財產保全應當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立案時一并提出,也可在案件審理中途提出。

案例

A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B公司起訴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設施款項,為了保證勝訴權益兌現,A公司在申請立案時一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法院依法立案的同時出具了財產保全裁定書,并移交審執輔助團隊執行,及時對B公司的銀行賬戶予以凍結。案件審理期間,B公司發現公司賬戶已被凍結,主動與承辦法官聯系,后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很快案結事了。

我想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有哪些申請步驟呢?

無論是申請訴前或是訴中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均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財產線索,提供相應擔保并繳納保全費用。其他相關資料包括:

? 財產保全申請書

?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身份證明書)

? 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被申請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工商信息)

? 財產線索清單(銀行賬戶,需寫明開戶行、賬號、戶名等;房產,需寫明行政登記房屋坐落信息、權利人信息;股權,需寫明持有股權的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持股比例及所對應的出資金額等)

? 擔保材料(現金擔保、房屋擔保、保函擔保等)

關于財產保全,有期限要求嗎?后面續保有哪些措施?

對于不同類型的財產,規定了不同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

? 銀行存款,最長凍結期限為一年;

? 汽車、船舶等特殊動產,最長查封、扣押期限為兩年;

? 房屋等不動產、股權等其他財產權,最長查封、扣押期限為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輪候查封不是正式查封,不產生查封的效力,不存在期限計算的問題。因此,當事人需注意各類財產的保全期限,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7日向法院提出續保申請,降低保全財產被轉移風險。

如果因為種種原因我想解除保全,需要哪些步驟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 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 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 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 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 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 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制度,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調解促和解促執行、維護司法權威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也額外增加了保全申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而財產保全不能任性而為,在申請人錯誤保全、惡意保全、未及時申請解除保全等情況下,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因此,保全有益處,申請需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