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冊需要什么條件(分公司注冊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成功的企業的成長與發展一般始于公司注冊,業務擴展,最后是設立分支機構。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內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另一種是外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如果內資企業需要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則只能設立分支機構, 那么建立分支機構需要哪些條件和流程步驟?
一、建立分公司需要哪些特定條件?
1.分公司的注冊項目包括:
名稱,營業地點,負責人和業務范圍。此外,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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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記:
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場所使用證明。最后,公司登記機關要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二、應提交以下材料以建立分支機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分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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