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 情

湖北某公司于1992年8月在武漢市成立,公司類型為臺港澳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股東為香港公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香港公司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湖北某公司是武漢市一加油站的業主,該公司將加油站出租給了某石油銷售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部委、湖北省及武漢市各部門政策的規定,湖北某公司對加油站進行地下油罐改造。為確保雙層油罐改造的施工安全,湖北某公司的兩名員工對加油站進行斷電斷水處理。公司員工的行為完全符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而某石油銷售公司作為加油站的承租方,以相關人員破壞其正常生產經營為由報警,當地派出所先是將兩名員工行政拘留十日,后又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將公司兩名員工刑事拘留。

二、律師意見

律師接受委托后,會見了被羈押的兩名公司員工,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認為兩名員工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并向檢察院提交了對公司兩名員工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主觀方面看,無證據證明公司員工的行為存在報復泄憤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本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所謂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指基于個人得失的各種心懷不滿、憤恨、厭惡等的報復目的。引起這種犯罪目的的因素比較復雜,例如,由于受批評、處分等而對領導不滿,或者對批評、揭發其錯誤、違紀、違法行為的人不滿;由于沒有被提職、提級、提薪或者獎金少而不滿;對其工作崗位不如意、厭惡而不滿;對其他人的成就、獲益、被重用等嫉妒、不滿;對與其口角、吵架的人不滿;等等。出于貪財動機,從機器設備上拆卸零部件,即使價值并不大,也屬于有他個人目的,使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遭到破壞的,應以本罪論處。

結合本案,公司員工主觀上不具備刑法規定的本罪“泄私憤、圖報復”的犯罪要件。公司員工主觀上聽從公司安排,按國家法律政策進行公司加油站改造,無其他不正當目的。

(二)公司員工的行為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觀要件的要求。

該加油站系湖北某公司興建,房產、設施設備及配電箱等資產都歸公司所有。作為公司員工,因加油站改造施工現場安全需要,聽從公司安排,對配電箱進行斷電處理,系公司對自有資產的處置,無需任何單位或組織同意,不存在毀壞機器設備的行為。

加油站的承租方某石油銷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湖北某公司已發函要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且因加油站要改造,已按要求停止經營了,根本不存在破壞生產經營的情形。

(三)公司員工按要求對加油站進行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符合法律及政策的規定,不存在違法犯罪的情形。

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

國務院和湖北省已先后印發《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其中明確要求: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23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湖北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商務廳及省安監局等7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的通知》(鄂環函【2023】49號),通知明確加油站業主單位作為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因此,湖北某公司作為地下油罐防滲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對加油站地下油罐進行改造。

三、案件處理結果

因公司員工主觀上并非基于泄憤報復或者為了其他個人非法目的,客觀上也未實施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毀壞機器設備等嚴重暴力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不具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客觀要件,檢察院采納了律師的法律意見,對兩名公司員工不批準逮捕,兩名公司員工也從看守所釋放。

四、結語

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一直是我國吸引外資政策的重要內容。黨中央一直強調要對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要為外商投資企業營造公開透明、高效平等的市場環境,建立非歧視性的國際營商環境,保障外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2023年3月15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在鼓勵外商投資的基礎上,強調了外資與內資公平對待、同等保護,這也是《外商投資法》貫徹始終的基本原則,明確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省市政府一直大力推進招商引資,優化營商環境,并啟動了營商環境專項巡察,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

湖北某公司作為外資企業,我所律師為其員工提供法律幫助,最終檢察院也采納了律師的法律意見,未對公司員工批準逮捕,很好地維護了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