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理解:民事訴訟就是具有一定法律關系的人進行的訴訟活動,一定法律關系的人就是具有訴訟法律關系的人。

那都有什么人呢?首先得有法院才能構成訴訟,要不然就倆人說你告我,我告你的,告訴誰呢?肯定是告訴法院。那這倆人就是當事人,其他的如證人、翻譯、鑒定人等等就屬于其他訴訟參與人了。

那民事訴訟是干什么的呢?就是為了解決民事糾紛的。

可見,民事訴訟行為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中,一定有一方是法院,不然是不能構成訴訟行為和訴訟法律關系的??偛荒苷f我去告狀了,向誰告誰肯定是把你想告的人告到法院了,作證人的人也是到法院作證去了,其他人也是為這個活動服務。

那我們就可以總結一下:原告被告和他們各自的代理人簽訂委托合同的行為肯定不是訴訟行為,僅僅算是民事行為,因為主體都不是法院。證人和被告之間、原被告的律師之間,凡是主體中沒有法院的,都不構成訴訟行為。

那民事糾紛也不一定都是通過訴訟行為解決的,一開始我們就說到了,解決的方式有四種,第一種就是和解。

1、#和解#很好理解,就是兩方講和了唄,倆人打架一方要賠償,被打的說賠5000,少了不干,打人的說只有2000,多了沒有,后來倆人一商量,兩千就兩千吧,達成協議解決了。

和解就是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一種當事人合意的自力救濟方式。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為什么說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呢?打人的反悔了,達成協議后他又不給錢了,怎么辦呢?強制沒用,只能去訴訟。

2、#調解#有兩種,我們知道,上到法庭上也是先調解,那一定是有第三人介入才算調解,不然誰來調呢?倆人那叫和解。那你說了,不上法庭我們也可以調解,我請張三來唄,的確可以。所以調解又可以分為訴訟外調解和訴訟內調解。

訴訟外調解:在第三方介入下,當事人就糾紛的解決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是一種基于當事人合意的社會救濟方式。這里就不是自力救濟了,不是自己解決的,是叫張三來的。或者你們倆正吵呢,過來一個外人你說給評評理,經過和事佬給調解完了。這就是社會救濟方式。但這種調解方式調解完以后,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如果你們倆達成的協議經過法院確認有效,那就具有強制執行力了。同樣,法院調解書和仲裁調解書都具有強制執行力。其他的調解協議的不行,我可以分分鐘反悔。反悔后只能向法院起訴。

我們國家有一個機構叫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調解民間糾紛,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就要針對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比如張三欠李四10萬,李四向法院起訴張三還錢,但張三是個窮光蛋,實在還不了,最后再訴訟中達成協議只還8萬就可以,法院根據該調解協議制作了調解書。但后來李四連8萬也不給了,那張三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8萬的這個調解協議。注意不是強制執行10萬,而是達成調解協議的8萬。調解協議相當于新的合同,調解完后張三欠李四8萬,而不是10萬。

3、仲裁:平等主體之間就財產關系的糾紛達成方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予以解決,并受其生效的法律文書約束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我們說民事糾紛包括了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人身關系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比如離婚,收養等問題,你不能通過仲裁說他倆離婚吧。所以這里的仲裁一定是指民商事的仲裁,也不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也不能任意選擇,只能是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只能是先到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再向法院起訴。

但民商事仲裁是自愿仲裁,當事人需要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方可申請仲裁。比如在合同內規定,萬一發生糾紛就仲裁或者訴訟,或者說之前沒規定,糾紛后商量一致去仲裁。但當事人在仲裁和訴訟之間只能選其中之一進行,不允許先裁后訴,只能或裁或訴。但仲裁機構可以是當事人選擇的認為合適的機構。北京的張三和上海的李四簽合同說萬一出現爭議就到廣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那出現爭議后就只能去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向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

4、訴訟,人民法院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的爭議,從而解決糾紛的糾紛解決方式。是依決定的公立救濟方式。因為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對權利進行保護,所以叫公立救濟。調解和判決都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方式,能調則調,調解不能成立的,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那我們遇到勞動糾紛怎么辦呢?嚴格說按我們提到的五種方式就好了:

第一:和單位協商

第二:請第三方來協商

第三:調解組織來調解,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四:仲裁

第五:起訴

當然了, 這只是對每一種辦法的簡要描述。比如第五種方法,只有仲裁不服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