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2n+1補償金怎么算(勞動法2n+1補償金條)
很多人都知道被辭退的經濟補償方案里有+1的代通知金存在,一講到被辭退就會想要說N+1。其中有些人知道被違法辭退可以要求2N的賠償(雙倍補償),結果就出現另一種補償方案的特別想法:2N+1。
在找我咨詢勞動仲裁問題的網友里,也不時會提出這種想法,想去仲裁時要求2N+1的賠償。
實際上,2N+1是根本不存在的!!
被辭退的經濟補償方案有哪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付出的經濟補償分為0、N、N+1、2N四種情況。而到底是需要支付哪種補償方案,決定于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理由和依據。
這四種經濟補償方案分別對應以下幾種不同辭退理由: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過失)辭退員工,補償為0。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辭退員工,有提前30天通知,補償為N;沒有提前30天通知,補償為N+1。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補償為N。
4、無理由辭退員工或者辭退理由不合法(違法辭退),補償為2N。法律上稱之為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
你公司辭退你,要支付多少經濟補償,就看他們給出的辭退理由,符合以上四種情況中的哪一種。
什么情況下才會出現+1
+1指的是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導致需要支付給員工額外1個月工資。說白了,就是給多1個月的緩沖期給被辭退員工。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要養多該員工1個月;不提前通知,馬上要該員工走人,也得白給多1個月工資。
但是,并不是只要辭退員工就得提前30天通知。只有在唯一一種情況下辭退員工,單位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這種情況就是:單位使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來辭退員工。
用更簡單直接的方法來了解這點:在整個勞動合同法里,只有第四十條有出現+1的規定。
第四十條的完整條款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條款內容可以看出,要出現+1的代通知金補償,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里規定的情況為理由辭退員工;
2、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員工。
由于使用第四十條來辭退員工,單位是需要支付N的經濟補償的,在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況下又得額外支付+1的代通知金,總共合起來就是大家最經常說到的“N+1″。
至于單位使用勞動合同法其他條例來辭退員工,包括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等,都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更不需要支付+1。
總結一句:只有使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來辭退員工,并且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該員工,才會出現+1的代通知金。沒有第二種可能!
2N到底還有沒有+1
看明白了前面的講解,自然就明白:根本不存在2N+1這種補償。
2N是因為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來,就得支付員工二倍的經濟補償,法定名稱是”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要么就是辭退依據不符合勞動合同里可以辭退員工的那幾條規定,要么是根本無理由辭退,這就是違法,違法就得接受加倍的懲罰。
但是,既然是違法辭退,那和使用四十條來辭退員工(合法辭退)就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況了。違法辭退就是2N,不存在+1,也不存在其他任何可添加的補充選項。
其實換個思路很容易理解這點:都已經是違法了,哪里還會受什么提前不提前通知的約束?
總結
搞明白了勞動法里對于辭退經濟補償的這些基本脈絡后,就能夠清晰什么情況下能拿到多少經濟補償了。
經濟補償方案有N+1,但絕對沒有2N+1!
+1僅僅在一種情況下會出現!
2N就是辭退補償里最高的補償方案,是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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