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萬典律師經常能夠聽到被拆遷戶這樣的問題:“這次拆遷征收方說補償標準是政策規定好的,就是這些,誰都一樣”。每次聽到這樣的話,被拆遷戶就像霜打的茄子一樣,不再反駁。

有些拆遷公司在拆遷的時候,動不動就是某某政策、某某文件,而在拆遷戶和他們在相談的時候,拆遷公司也是說什么這是政策不能變的,如果你要求拆遷公司告知政策內容,拆遷公司同樣也會說出一大堆的大道理,高帽子,弄的你不同意拆遷就是不配合當地一般。可實際上這一切都很有可能只是拆遷公司空口說的,根本就沒有什么政策。

那么房屋拆遷是不是都有統一的政策規定,補償標準是否無法更改呢?征收方每次說的拆遷政策都是哪些?其中對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今天萬典律師就詳細講解。

在2011年之前,房屋拆遷基本上都在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其中對于具體的補償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直至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房屋拆遷在法律上有了更進一步的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房屋征收補償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其實不管是農村房屋拆遷,還是城市房屋征收,對于具體補償金額法律并沒有統一規定,都需要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現場勘查、測量,最終作出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如果對評估結果滿意,可以與征收方簽訂拆遷協議,根據“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拿到補償款后,搬離房屋。

雖然當地政府有制定政策的權利,但是任何政策都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政策就是不合法的政策,被征遷人完全可以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獲得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