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

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以某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行為,也就是說,擔保是以設定物作擔保的。

不過,擔保人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證人,因此擔保人又包括保證人。但是兩人還是有大大的區別: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并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后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范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

保證人和擔保人是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比如在借貸關系中,無論是作為保證人還是擔保人,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都需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當然在其他的法律關系中亦是如此,比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只要你在保證人或擔保人處簽名或者蓋章,就要承擔責任。因此,我們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責任,不要輕易的給別人擔保或者保證,否則真是出力不討好,受傷的只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