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情況在現實中很常見,也因此而產生了很多法律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關于代持股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什么是代持股?

有個A,因為身份原因(比如他是公務員,或者自己名下有多家公司,為避嫌不得已而為之),不方便出面做擬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于是他找到朋友B,A出錢,B出名,讓B持有股權。

A就是我們所說的“隱名股東”,B是“顯名股東”,在工商局登記的是B,但是實際享受股權利益的是A,這就是代持股。

二、代持股是否合法?

按照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以欺詐或脅迫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五種情形,代持股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那么,如果是公務員委托他人代持股是否有效?

按照之前的相關案例,國家公務員委托持股并不會因為其公務員身份而無效,但其顯名要求不會得到支持,無法公示登記為公司股東。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法》的規定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將由主管機關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代持股的實際出資人有哪些風險?

1、被代持股人主觀惡意損害股東權益的風險。

當實際出資人與代持股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就代持股人代為行使權力未做出明確規定,代持股人惡意損害股東權益,例如:代持股人轉讓實際出資人股份、進行股權擔保或質押、濫用表決權、分紅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抽逃出資、不轉交投資收益、隱瞞公司經營情況等行為,都會嚴重損害到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旦出現這些情形,實際出資人很難越過名義股東向公司或善意第三方直接主張權利,只能根據與名義股東簽署的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追究責任。

2、 因代持股人客觀原因造成損害股東權益的風險。當代持股人出現債務危機,其名下財產就會面臨被法院凍結保全或強制執行,而其代持的股權,也會面臨被法院查封或拍賣的風險。而因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代持協議僅能約束簽署雙方,不能對抗債權人對名義股東的合法權利,實際投資人在未獲得確權認定的情況下,往往難以阻卻執行。

3、因代持股人意外死亡或婚姻破裂造成的權益受損風險。當代持股人意外死亡或婚姻破裂,其代持股權將會面臨被親屬繼承或配偶分割的風險。實際出資人若不知曉或未及時阻止,只能訴諸法律。

四、代持股的名義股東有哪些風險?

1、一旦出資不到位,公司或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若產生債務糾紛,而公司的財產又不足以償還債務,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償還債務,名義股東不能以自己非實際出資人進行抗辯。

3、公司如果解散或者破產,即使沒賺到錢,名義股東也得把沒到位的認繳出資給補上。

實際出資人認繳的注冊資本越高,名義股東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大。名義股東不能以自己不是真正的股東進行抗辯,而只能先承擔責任,再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五、如果必須代持股,風險怎么防范?

1、委托持股的書面協議,一定要簽好。要對出資事項、投資收益、股權處置以及股東表決權等重要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名義股東的職責權限、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

2、出資款項要寫清。實際出資人在繳納出資款項時要注明“某某公司出資款”,然后讓代持股人出具收據,證明實際出資人已經履行出資義務。

3、股權出質。實際出資人可通過股權質押擔保的方式來限制代持股人用股權進行擔保、轉讓等行為。一方面保障了自身的權益,另一方面當因代持股人發生股權糾紛時,實際出資人作為質押權人,在處置資產時具有優先權。

4、可以將代持股協議告知其他股東或利益相關者。既有效的牽制了代持股人的股東權利,對其形成無形的監督,又為以后實際出資人顯名化、主張股東權利時準備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