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案例(未簽勞動合同仲裁輸了被反告)
各位老鐵都知道,《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yīng)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很多人都認為,這個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主張只能是入職第一年公司沒有與你簽訂,才可以依法主張雙倍工資,也是對那種不守法公司的一種懲罰性賠償。
經(jīng)常有人問我,第一年簽訂了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要求續(xù)簽,但勞動關(guān)系仍然存在,自己也正常上班付出勞動并領(lǐng)取勞動報酬,那么從第二期應(yīng)當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己能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嗎?
虎哥今天明確說明一下啊,能!大家可以看一下這個法院判決的案例。
小王2023年1月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2023年12月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也沒有要求與小王簽訂第二期勞動合同,小王曾經(jīng)主張過要求簽訂但公司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小王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guān)系仍然存續(xù),小王正常上班付出勞動,公司每月給小王發(fā)放勞動報酬。
到了2023年底,小王與公司因為拖欠工資等原因發(fā)生勞動糾紛,小王申請了勞動仲裁,主張2023年2月份到2023年1月份期間的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仲裁輸了,認為小王的情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情形。一般主張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只針對入職員工,而第二次勞動合同不簽不符合應(yīng)當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定情形。
小王不服啊,提起法院訴訟,法院的裁決書下來了,判決如下: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的自用工之日起即指第二次勞動合同應(yīng)當簽訂之日,而不僅僅是指首次入職的用工之日,第二次甚至以后的續(xù)簽勞動合同一樣受勞動合同法調(diào)整范圍;
二、勞動仲裁引用法律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公司應(yīng)當依法支付給小王未簽第二次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80000元。
三、公司應(yīng)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只要違法事實存在,勞動者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于法有據(jù)!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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