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或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公房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

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

在公房的拆遷征收過程中,相較于其他戶籍在冊人員,公房承租人明顯會有更多的職責和權利。由于一些歷史原因,有些公房內的戶籍眾多,為了簡化房屋征收手續,目前一般情況下公房承租人可以作為被征收房屋的戶內代表,辦理簽約、騰房、選房、結算、領款等一系列公有房屋征收流程。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某些公房承租人誤認為自身對公房享有完全權利,進而認為自己可以在戶內分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公房承租人僅僅是該戶被征收居民的代表人,對外代表該戶行使房屋相關權利,并不代表對內其相較于其他同住人能多占公房征收補償利益,更不可以按主觀意思在戶內擅自分配征收補償利益。甚至在某些極端情況下,公房同住人應比公房承租人獲得更多的征收補償利益。

對于戶內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還是應綜合考慮到公房的歷史來源、實際居住情況、戶內人員情況,結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由家庭成員平等協商處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