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有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不執行合伙事務。

2,《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公司應有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3,當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4,《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5,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假設有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6,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其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