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兒子和女兒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
父母在子女年幼時,對子女盡到了自己的教育和撫養義務,子女長大之后,對年老的父母有贍養的義務,這一點毋庸置疑。
但是,如果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沒有盡到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和撫養義務,那么子女對父母還負有贍養的義務嗎?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子女仍然對父母負有贍養的義務。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民法典對該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從民法典的上述規定來看,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這一點是肯定的。但是,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法律后果是,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民法典并未規定,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所以,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并不以父母對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為前提。因此,如果子女以父母在自己年幼時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為由,拒絕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子女拒絕履行自己對父母負有的贍養義務,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你養我小,我養你老。父母和子女之間關系的本源,應當如此。所以,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都要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如此,才能家庭和諧,其樂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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