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婚后收入算共同財產嗎(婚后收入算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入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來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經驗認為,對于該法律條文不應做機械理解,比如以下這起離婚案件。
男女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并在交往半年后登記結婚。婚后不到一年,便因男方出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此,女方將男方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案所涉及的主要財產為男方名下銀行存款。為此法院調取了男方工商銀行賬戶明細。其中顯示在雙方登記結婚后的第三個月,余萬元的款項進入并在女方起訴離婚前又被轉給了男方的母親。對此,女方認為該收入為婚后取得,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未經其同意在離婚前私自將款項贈給他人屬于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在分割離婚財產時對男方不分或者少分。
對于上述資金的進出事實,男方均認可。然而,男方主張該筆資金來源于自己婚前投資的一塊和田玉石的售出款項。為此,本律師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男方在婚前購買玉石的資金往來明細、購買合同以及婚后出售該玉石的記錄作為證據。本律師認為:雖然男方的這筆收入發生在結婚后,但根據上述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來看,男方的投資行為發生在婚前,而且是在婚后僅三個月內很快變現。同時,女方從未參與其中、協助男方并作出貢獻。法律雖然規定了婚后收入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乃是婚后收入往往與夫妻之間相互支持、配合、共同付出相關,因此才規定此類收入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的該筆收入完全與女方無關,因此應該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
最終,法院根據男方投資時間、變現時間、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等一系列事實,認定這筆錢為男方的個人財產,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事后,本律師詢問男方為何要在離婚時將這筆錢轉給其母親。男方的回答是:擔心這筆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被女方分走。雖然這個解釋也在情理之中,但對于男方來講卻給其增加了不少的風險。假設這筆資金純粹就是婚后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這么干將很可能被法官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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