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 )(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戀愛自由嗎)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則,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的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任何他人不得強行干涉。
婚姻自由包含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結婚自由的主要內容有兩點: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不能容許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強迫和任何第三方加以包辦和強行干涉。2、結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程序。
結婚自由還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結婚的自由。
離婚自由的主要內容有兩點:1、夫妻雙方有共同做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2、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擔離婚的法律后果。
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必要補充。
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1041條的規定是婚姻家庭的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那么這個條文和原來婚姻法的規定相比較,增加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這是一個新規則,作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規定下來的。
民法總則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見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指除包辦、買賣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違法行為。如在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轉親、換親現象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現象有所增多。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最常見的就是給索要彩禮的現象。結婚時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在我國由來已久,近年來彩禮給付還有愈演愈烈之勢。男女比例失調,成為彩禮金額日益高漲的一大誘因。尤其在農村,為給兒子娶妻成家,使許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
本條從反面對一些常見的違反婚姻自由的行為直接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向大眾清晰準確地表明了法律對這些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這樣可以有效地指引和規范人們的行為,也為受害人的維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對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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