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收養應當遵循什么原則(民法典中收養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擬制血親親子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在收養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分別是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收養人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送養人是撫養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人。
收養的基本原則是:一、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撫養、成長的原則;二、保證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三,平等自愿原則;四,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為: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什么人可以送養?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理解與適用:一、孤兒的監護人。孤兒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可以送養,但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二,社會福利機構。我國的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地民政部門主管的收容機構、養育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社會福利院,對于他們養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可以送養。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送養。
條文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1094條,《婚姻家庭篇》第1099條、1103條以及《未成年保護法》第43條。
送養人符合什么條件可以送養?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監護人送養孤兒的限制及變更監護人,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篇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生父母送養子女的原則,要求也不例外,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收養人符合什么條件可以收養?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少子女?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有什么限制?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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