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的婚姻是很多人所向往的,但婚姻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才能變得更美好、更幸福的,現實中不少夫妻會因為家庭的瑣碎事務而爭吵,甚至還動起手來,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產生了離婚的想法,那么家暴怎么訴訟離婚呢?在這里小編給大家介紹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一起來看看!

家暴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是這樣的:

第一步:想要離婚的一方寫好離婚起訴狀,準備好家暴的證據(報警記錄、傷勢鑒定等都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然后帶著這些材料向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步:預交訴訟費用,一般離婚訴訟的訴訟費用50-300元。如果涉及財產分割,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三步:原告把起訴狀和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給法院之后,法院會對原告遞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會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會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第四步:立案之后,法院會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然后由被告作出答辯。

第五步: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因為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法院就會組織雙方調解離婚,制作調解書。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則會繼續開庭進行審理。

第六步:法院審理會按照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來判決是否準予雙方離婚,如果原告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比如確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方家暴的,那么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而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則法院不會判決雙方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