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析產的流程和費用是什么(離婚析產的流程和費用是多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首先,來看一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對財產進行約定處理,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下,若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有關財產的約定,法院一般會判決讓其履行。重點來說一說訴訟離婚未對財產作出協商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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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常見共同財產具體體現為:1.存款、2.房產、3.車輛、4.共同投資經營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間的投資經營(股份、份額等)、5.債權等;
一、存款
對于存款,夫妻雙方在無特殊情況下的存款應該平均分割。在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對于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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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貸、修繕、裝修、原拆原建等共同付出、增值部分應為共同財產,析產時應得到補償。
1.婚后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雙方都主張或者一方主張,在析產時,法院可能會判決給一方所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包括增值部分,尚未歸還完的貸款由判決所得方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2.雙方均不要房屋,并要求將房屋出售后分割售房款,但出售案涉房屋的相關事宜不屬于法院案件審理程序中應當處理的事宜,且案涉房屋還可能存在部分貸款未還清,原、被告可自行協商出售案涉房屋,待案涉房屋出售后如因售房款的分割發生爭議可另行主張權利。
3.雙方約定房屋各占一半的情形,因房屋為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在不侵害對方的權利情況下,每一方都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所以一方未居住在該房屋內,另一方單獨居住在房屋內,未居住的一方請求法院判令居住一方支付占有使用費,未舉證證明居住一方有侵害和妨礙未居住一方的權利時,法院不予支持占有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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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輛
車輛分割可以參考上述房產的分割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會有損耗,存在貶值。對于貶值率可以參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提出的參考折舊計算出折舊部分。折舊期間應當為從購買車輛之日起至車輛轉移登記出售時。如雙方約定車輛歸一方所有后繼續讓對方使用的,該使用期間不應計算在折舊期間內,事實上準許使用人使用案涉車輛,此期間案涉車輛發生的貶損應當由許可使用人自行承擔。若車輛發生過事故,當然會影響售價,還應減少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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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份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合伙企業份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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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權
對于債權可能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1.因債權債務相對人享受期間利益,分割條件尚不成熟,可在時機成熟時,另行主張。
2.也可以債權由一方取得,補償給另一方,但取得債權人存在債權不能回收的風險。
3.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在裁判文書上列明,待條件成就時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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