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怎么分(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算共同財產(chǎn)嗎)
房屋是家庭的必需品,尤其是如今的新婚夫婦組建一個新的家庭,房子問題總是繞不開的。但房屋作為固定資產(chǎn)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旦夫妻離婚后,房子該如何分割?這成了很多人最為頭疼也最為關注的問題。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p>
如果是在結婚后買的房子,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計算,在離婚時一般根據(jù)婚姻雙方是否有過錯、孩子歸誰、以及出資比例等因素進行分割。但如果是婚前某一方單獨付了首付款,結婚之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房產(chǎn)要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析一:
林某在與董某結婚前曾購入一套房產(chǎn),房產(chǎn)總價為65萬元,林某首付付了20萬元,剩余45萬元選擇向銀行貸款。在結婚之前林某已經(jīng)單獨還完了319587元,剩余的180614元為結婚后夫妻共同還貸。
沒想到結婚幾年后林某與董某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大,婚姻難以維系,二人決定離婚,房子的劃分成了一樁難事。
這套房子購買時僅僅只要65萬元,但當二人打算離婚的時候,房產(chǎn)已經(jīng)增值到3587469萬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chǎn)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chǎn)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chǎn)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不動產(chǎn)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要分割房產(chǎn)的話,林某至少需要向董某分割幾十萬資產(chǎn),這讓林某非常不樂意。為了不給董某分割財產(chǎn),林某竟私自將房產(chǎn)轉移到了自己兄弟名下,侵犯了董某的權利。
林某應當分給董某的房貸數(shù)額,按照二人共同還貸的180614元乘以房產(chǎn)增值倍數(shù),也就是乘以大約為5.5倍的差價,得出995745的結果。再將此結果除以二,得出董某最終能夠獲得的房產(chǎn),為497872元。
但考慮到林某存在可以轉移房產(chǎn)來逃避財產(chǎn)分割的情況,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因此在最終判決時會出現(xiàn)更加偏向董某的情況,也就是董某最終獲得的財產(chǎn),將在497872元以上。
案例分析二:
如果說林某與董某之間的財產(chǎn)分割還涉及到了財產(chǎn)轉移這類比較復雜的情況,那么王某與李某之間的財產(chǎn)分割可以說更具有代表性。
家住河北邢臺的李某與王某是一對情侶,2023年時二人攜手步入婚姻殿堂。李某深知這年頭男人要娶妻必須得有房的道理,早在結婚前就已經(jīng)在市區(qū)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當然這套房并不是全款買的,而是通過首付加按揭的方式,當李某結婚時房子的按揭并沒有償還完。
結婚后一個人需要償還的按揭變成了兩個人一同還款,王某也很樂意承擔這份責任,甘之如飴與李某一同還貸。
但好景不長,這段婚姻僅僅持續(xù)2年時間就因感情不和而破裂,王某竭力要求與李某離婚。一開始去法院申請離婚時,考慮到雙方都有情感沖動的因素在內,因此并沒有判決二人離婚;但第二年王某又跑到法院起訴離婚,這一回法院見王某鐵了心要離婚的模樣,知道這段婚姻已經(jīng)感情破裂再無挽回的可能,因此準許了二人離婚請求。
既然要離婚,王某肯定要要回自己償還的房貸部分,通過查詢銀行流水得知,這些年二人共同還貸的部分共計金額87718.4元。
由于這三年內當?shù)胤績r波動并不高,不存在差額較大的情況,再加上雖說是一起還貸,但實際上還是李某償還的更多等因素,因此在最終審判時并沒有乘以房屋差價,而是直接按照共同還貸的部分對半分,因此王某最終獲得了43859.2元。
結語: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可以得知,如果碰到了婚前一方單獨買房,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結果夫妻要離婚的情況,大致分為兩種計算方式。
第一種就是房屋購入時跟賣出時差價比較大的情況, 會乘以增值倍數(shù)進行計算,當然這種計算方式是一種照顧共同還貸者的方式,一般出現(xiàn)在房屋擁有者一方在婚姻中錯在一些過錯的情況下。
第二種就是在房價波動較小的情況下,按照共同還貸的金額對半去分,這種分割方式最簡單粗暴,但可能會因為房屋的增值對某一方造成一定的損失。
當然這只是大概的兩種分割方法,實際上還是得根據(jù)離婚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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