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丙為甲的非婚生子女,一直由甲暗中撫養,乙為甲的合法妻子,其并不知曉丙的存在,后甲因意外事故去世,丙得知后主張繼承甲的遺產,乙對此提出異議,請問乙的異議是否成立?

【律師說法】

乙的異議不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中規定,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任何人不得因其非婚生而限制或剝奪其繼承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