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婚前債務還有連帶責任嗎(夫妻婚前債務,法院判連帶責任)
1、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應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
具體包括:夫妻因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或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
(2)夫妻一方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
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3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前一方為結婚而借款,婚后另一方有償還義務嗎?
原則上,婚姻關系產生之前以個人名義進行的借款屬于個人債務,婚后另一方沒有償還義務。
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舉債是為了結婚辦酒席、購買家具、購買房產等,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同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有義務償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7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3條。
3、夫妻一方婚前借錢婚后花,另一方是否應還款?
夫妻個人婚前債務一般視為個人債務,債權人應直接向借款人要求償還,另一方不用償還。
如果債權人有證據可以證明夫妻一方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3條。
4、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借錢的,婚后是否需要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借錢,該行為如果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借款合同生效,債權債務關系依法產生。婚姻關系的締結并不會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的自動消滅,只要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或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消滅債權,那么借款合同就一直存續。
婚后或者離婚時一方主張另一方償還借款的,另一方仍應依法償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7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5、債務人是夫妻中的一方,債權人是否能告兩個人?
第一,要判斷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如果屬于,則債權人可以告夫妻兩人;如果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債權人告夫妻兩人有可能得不到全部支持。實踐中,債權人可以把夫妻兩人都告到法院,大不了最后因為證據不足而駁回對另一方配偶的訴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3條。
6、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中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本身就不是合法債務,法律是不予支持的,那么第三人如果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更不會支持。
實踐中,犯罪分子們越來越狡猾,經常發生在“賭博產業鏈”的中間環節引入小額貸款公司為賭博者提供貸款用于“生活所需”的情形,賭博者通常被帶離賭博場所、帶到貸款公司、在威逼利誘下簽署“借款合同”,形式上做的合法合理,因此這種債務常常難以與“賭博債務”掛鉤,導致被認定為合法債務。配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提供擔保或者補簽字,繼而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遇到以上情況,可以打開手機悄悄的錄音,固定“被脅迫”及“賭債”的證據。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4條第2款: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婚內約定夫妻財產和債務實行AA制,就不需要對對方的債務負責了嗎?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財產和債務實行AA歸各自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這并不意味著不需要對對方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債務AA制,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只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對債權人知道其夫妻之間的財產AA制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夫妻一方無法證明債權人知道其夫妻之間的約定,則夫妻兩人均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當債權人能夠證明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便婚內約定夫妻財產實行AA制,另一半仍需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債權人無法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夫或妻不需要對對方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第2、3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7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8、夫妻離婚后,是否需要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離婚時,夫妻雙方一般都會對共同債務的分擔進行處置,但債務本身并未消除,共同債務依然存在。因此不論雙方在離婚時對債務的分擔如何約定,夫妻雙方對債權人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夫妻離婚后,即使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則債權人依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也負有清償責任。當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可按照離婚協議或者法院裁判文書中債務的分擔比例對另一方進行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是否應當對婚內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任意一方對該筆債務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不會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直接消減一半的份額。
因此當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仍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6條: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10、債務被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能否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執行?
債務被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另一方不能列為被執行人,但是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但需及時通知夫妻另一方。
在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后,不負債務的一方為保護其所有的相應份額,作為財產共同共有人可以有兩種救濟途徑:
第一,與債權人協商,爭取債權人同意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法院按照分割方案進行后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
第二,提起析產訴訟,確定份額后再繼續執行措施。
司法實踐中,(2023)最高法民申3819號判決書中寫道:不負債務的一方在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分割的情況下,不能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條鏈接】
《最高法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8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12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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