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有網友咨詢,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雙方都決定離婚,財產什么的,都商量好了,完全沒有爭議,就想盡早離婚,那要走協議離婚,但是不知道離婚協議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是還要去公證處公證呢?

那,我們就一個一個來回答網友的疑問!

01、首先,離婚協議如何寫?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很好理解,所以,我們直接就將這些法律條文搬出來看一看。

一般情況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以上,離婚協議若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

1.應當在協議書中寫明離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寫清楚離婚的事實以及理由。同時離婚協議不得損害別人的利益;

2.需要對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寫清楚;

3.對子女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問題寫清楚;

4.必要時寫明違反離婚協議的違約責任。

所以,按照以上去寫離婚協議就可以了!

02、對于,不少網友好奇的離婚協議是否需要去公證處公證?我們來說一說:

很多人其實都有一個誤區,認為只有公證的協議才會生效,才是法律認可的。

但是,事實是“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并且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

這都比較容易理解,就是離婚協議,并非一定要去公證處公證才會被法律認可,只要合法,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它就被法律認可,具有法律效力。

而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進行離婚協議的公證,這樣做有什么好處?

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當夫妻雙方有多份不一致的離婚協議書時,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一旦有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約定,導致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那么受害方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出具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往往可以迅速得到法院的認可,并可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書上的相關約定。

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更易得到法院的認可。所以,要不要去進行公證,大家有自己的答案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