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是以合法的婚姻對象,目的主要是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關系。兩個人的婚姻是自愿結合在一起的,生活之后由于種種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導致的離婚。離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律規定離婚與不離婚的界限。離婚的請求權人是婚姻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雙方均可以提出離婚的請求,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間。

2、①可撤銷婚姻僅限于被脅迫的一方有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另一方無權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③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訴另一方,不如實告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婚姻無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法定條件的婚姻,如近親結婚、重婚、未到法定婚齡,這種婚姻從成立開始就是無效的,自然也就無所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