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沒有撫養孩子的那一方,一般需要支付撫養費。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會碰到約定了撫養費但沒有支付,或是壓根就沒有約定撫養費,又或是明確約定了不用支付撫養費

這期我就來告訴你。在以上三種不同情況下,孩子和撫養方怎樣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以及法院會判決對方從什么時候開始支付撫養費?

作者:褚曉天

一、

實際中最為常見的就是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撫養費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或是法院判決了撫養費。但另一方因為某些原因,就是沒有支付,或者沒有足額支付的。

這種情況下,唯一需要考慮的因素就是孩子是否成年了,一般來說就是孩子滿沒滿18周歲。

1、孩子未成年

那么孩子和帶孩子的那一方當然是可以要求另一方來支付撫養費的。常見的是帶孩子的那一方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孩子起訴對方,要求支付撫養費。部分地區法院也認可帶孩子的那一方直接起訴的。其中的區別,我這里就先不展開了。總之,可以起訴就是了。

接著是關于撫養費的金額。在孩子未成年時起訴的話,法院一般都會全額支持。也就是會判決對方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所有撫養費。

原因也很簡單,撫養費是一種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而產生的債務,不同于一般的債務。同時孩子在未成年前,也無法獨立起訴主張權利。所以,在孩子未成年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這件事不受3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對方如果真的是那種喜歡拖著不付撫養費的人,你也覺得反復起訴麻煩的,那么可以考慮在孩子成年前起訴,一次性要求對方付清所有拖欠的撫養費。

2、孩子已經成年

在孩子成年后,訴訟時效就成了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了。

孩子成年后,有了獨立起訴的權利,相應的,權利也附上了有效期。按照目前的法律,這個有效期是3年。也就是說,如果18歲成年,那么如果想要追討父母一方在未成年時欠下的撫養費,那么就需要在21周歲前起訴,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過了21歲再起訴的話,基本就很難得到支持了,畢竟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但即使是在21歲之前起訴的,各地法院的口徑,也有所差別。

上海法院在這點上較為寬松,只要孩子在21歲之前起訴的,那么是可以要回之前所有欠著的撫養費的。不管欠了多長時間的,都會支持。

舉個例子,如果父母一方從孩子12歲開始就沒有支付過撫養費的。那么孩子無論是在18歲還是20歲起訴追討,法院都會支持從12歲到18歲成年為止的所有撫養費。

從結果上來看,只要在21歲前起訴,那么和未成年時起訴是一樣的結果。

但也有其他地區法院并不是這樣認為的。有部分法院認為,既然撫養費會從孩子成年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那么主張的期限本身也應該適用訴訟時效。也就是如果成年后起訴要求追討撫養費的,那么法院只會支持從起訴之日起倒退3年作為起點,孩子成年之日作為終點的這段時間的撫養費。

這句話可能有點繞,我來代入具體的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設孩子18歲成年的,父母一方從孩子12歲起就沒付過撫養費。

那么如果他在19歲的時候起訴要求追討撫養費,那么持這個口徑的法院只會支持從孩子16歲到18歲這兩年的撫養費。

如果他在20歲起訴的,那么只會支持從17歲到18歲這一年的撫養費。

如果醒悟的晚,在滿21歲的前一個月起訴的,那么很可惜,法院就只會支持滿18歲前那一個月的撫養費。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時起訴和成年后起訴,差別就比較大了。

3、總結

總的來說,在目前的司法口徑中,孩子未成年時可以隨時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所有撫養費。但一旦孩子成年,那么就要開始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了,并且各地法院對于孩子成年后撫養費的追討時間口徑各不相同。

所以,如果另一方存在拖欠撫養費的情況,盡量還是在孩子未成年前進行起訴比較保險。

二、

接著是沒有約定撫養費。這個一般來說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雙方就是忘記約定了,一種是雙方約定了不支付,所以沒寫上去。

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的真實意思到底是哪個,那么一般默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撫養費。這種情況下,帶孩子的那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但和約定了不支付還是有些不同的。法院一般只會支持從起訴之日起開始的撫養費,起訴前的那部分一般不會支持。

三、

雙方明確約定了不用支付撫養費,這個其實在實際中也很常見。

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樣的約定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一般來說,約定是有效的。

那么一旦這樣約定了,帶孩子的那一方就完全不能主張撫養費了嗎?那倒也不一定。還得看離婚協議的具體情況。

1、存在對價

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撫養費不支付是存在其他對價的。比如夫妻共同財產多分給帶孩子的那一方的,同時約定了不支付撫養費。那么一般認為,這些多分的財產實際上抵扣了撫養費,可以認為是撫養費的一次性提前支付。

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存在其他特殊情形,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一般是不會被法院認可的。

2、沒有明顯對價

如果離婚協議中,只約定了不支付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也沒有多分給帶孩子的那一方的。關于這種情況,實際中有兩種觀點。

其中之一認為,離婚是一個整體行為,是雙方對離不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子女誰來撫養、撫養費多少等一系列問題的綜合考慮。所以,雖然財產部分沒有多分,但雙方既然都同意不支付撫養費,也可能是以同意離婚或讓出孩子撫養權作為對價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讓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所以不應該支持。

但還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支付撫養費的對象其實是未成年子女,而不是帶孩子的那一方。如果因為父母之間的約定,導致孩子實際的生活質量嚴重下降的,那么這種約定可能就是無效的。所以,即使父母雙方約定了一方可以不支付撫養費,但孩子基于自己的權利,仍可以起訴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我個人是偏向于認同第一種觀點的,我認為約定不用支付撫養費的背后,并不是約定孩子的撫養費減半,而是帶孩子的那一方同意承擔原本應該由另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所以,孩子的利益受損并不是打破雙方約定的合理理由。

3、法院的裁判

在實際中,法院對此也會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考慮。

首先會認可雙方約定不支付撫養費的條款是有效的。

然后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果真的存在增加撫養費的一些情形,比如直接撫養孩子那一方的經濟狀況變差,或者孩子的開銷突然增加的。那么會視情況支持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至于撫養費的金額,會依據是否存在對價,雙方離婚的時間長短,以及是否有增加撫養費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慮。總的來說,考慮到公平原則。即使法院最終支持了支付撫養費,但撫養費的金額也會略低于正常的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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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即使有再多的問題,孩子畢竟是無辜的,不論是因為什么樣的原因,一方已經無法陪伴孩子長大了。那么如果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去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吧。撫養費的支付不應該成為孩子和父母對簿公堂的原因。

本期為你分析了約定了撫養費但未支付、沒有約定撫養費、以及約定了不支付撫養費三種情形下,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法院對此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