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養不起對方怎么辦(夫妻一方不養家)
夫妻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經濟上供養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大妻相互間的扶養關系必須是以夫妻關系為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種夫妻人身財產關系,一旦這種婚姻關系終止了,那么這種扶養關系亦告終止。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有條件的,即一方需要扶養,另一方有能力扶養,包括有經濟能力和自己的身體有扶養對方的能力。若另一方在經濟上也存在困難或者自己身體沒有扶養對方的條件,法律也不強人所難,被扶養人可以尋求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的幫助。
參考案例:
趙某與馬某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二子,現已獨立生活。15年馬某曾起訴趙某要求其給付扶養費,法院作出(15)平民初字第05633號民事判決:趙某每月給付馬某扶養費400元。趙某由于馬某到周村村委會吵鬧,15年9月1日始,趙某從村委會離職,離職后無固定工作,趙某、馬某均靠國家發放的老人補助費生活。17年9月,馬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趙某給付馬某扶養費。趙某認為自己沒有工作,只靠國家發放的老人補助費生活,看病等也需要兩個兒子支付費用,而兩個兒子也給付馬某贍養費,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不再支付馬某扶養費。
法院認為: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扶養義務的履行要求一方“需要扶養”和“另一方有能力扶養”。現趙某已從原來單位離職,無固定收入,夫妻二人的收入均只有國家發放的老人補助費。法院判決確認的扶養費已經超出趙某的給付能力,故趙某要求不再支付扶養費的請求,理由正當,判決趙某不再支付馬某的每月扶養費400元。
(案例來自北大法寶: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17)京0117民初9437號民事判決書)
曹曉靜律師 有溫度的婚姻家庭律師,最貼心的法律服務專家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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