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親屬撫恤金的支付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供養親屬的范圍: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符合申請撫恤金的親屬范圍: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供養親屬的范圍的親屬,且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的遺腹子女是否屬于供養親屬?

一般說來,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法律對于涉及胎兒利益保護,采取特別規定,胎兒即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第二條規定,工亡職工的子女屬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范圍,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因此,工亡職工的遺腹子女應當列為供養親屬。

五、工亡男職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職工的公婆是否屬于供養親屬?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而岳父母或公婆,與工亡職工僅是姻親,不屬于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之列。

因此,工亡男職工的岳父母或工亡女職工的公婆不屬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六、工亡職工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計算供養父母撫恤金時,是否需要分攤?

分攤計算的概念主要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但是在工傷保險待遇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工傷保險條例》上述規定中,并未作出任何分攤計算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工亡職工即有成年兄弟姐妹,在計算供養父母撫恤金時,也無需分攤計算。

七、如用人單位與工亡職工家屬協商,一次性給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年限如何確定?

在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情形下,工亡職工家屬通常均會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工傷保險條例》僅規定了支付標準,并未明確計算年限。

對于供養親屬中未成年人的撫恤金計算并無太大爭議,一般計算到十八周歲。但供養親屬中父母的一次性撫恤金計算爭議較多。實務中,通常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即被扶養人(相當于工亡供養親屬中父母)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八、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其工亡時父尚不年滿60周歲或母尚不年滿55周歲,是否可以待其父母年滿60周歲或55周歲時再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供養親屬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但上述規定存在一定漏洞,沒有明確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確定時點。有一種觀點認為,雖然職工工亡時父尚不年滿60周歲或母尚不年滿55周歲,但只要若干年后符合上述年齡標準的,仍可以享受撫恤金。
對此,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規定:“八、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因此,我們認為職工工亡時父尚不年滿60周歲或母尚不年滿55周歲,不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即便后續其年齡達到標準了,也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職工工亡,其父母已經享受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否還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根據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立法目的和原則,供養親屬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才可以享受撫恤金。我們認為職工父母已經享受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屬于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情形,職工工亡的應當不能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不過實務中,如工亡職工父母養老保險待遇低于撫恤金標準,一般采取補差原則處理,即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十、本人工資是指事故發生前12個月實發平均工資還是工傷保險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實踐中,用人單位未為工亡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時,本人工資一般參照事故發生前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但不得超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相關問題回復

一、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因工死亡的界定范圍是什么?
答:凡根據《工傷條例》首先認定為工傷后死完的就屬于因工死亡。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工傷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要計算多長時間?
答:工傷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死者生前供養的沒有生活來源和勞動能力的親屬,按照死者生前工資標準支付,此費用按月支付。對于該費用的終止時間,應理解為支付到被供養人有生活來源或者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