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較為復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即離婚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不處理為例外。

受家庭地位不對等、財產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影響,法律賦予了當事人離婚后重新或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處理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裁判路徑主要有:

首先,離婚前一方是否存在惡意行為。即是否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由主張存在上述惡意行為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完成舉證,則無需審查涉爭財產有無處理,均應就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再次依法進行分割,并可以對惡意行為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其次,離婚時涉爭財產是否已做處理。考慮到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與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人身屬性存在關聯,且以不處理為例外,故應當降低主張一方的證明標準,即主張方能夠證明離婚時對方已知曉該筆財產,即應認定已完成舉證責任,不應以當事人的主觀認識為判斷標準。

最后,離婚時涉爭財產處理中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如涉爭財產離婚時雙方均已知曉,則應當視為已經處理。 除非一方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完成舉證責任,否則不應就已處理的財產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