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取證幾項就可以成立(家暴怎樣取證才有效)
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家庭暴力不僅危害家庭成員的個人安全和幸福生活,也危害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2023年制定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且同時規定,申請保護令無需提供任何擔保,也不用繳納任何費用。
為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202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0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01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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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02 家庭暴力的種類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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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03 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相關部門可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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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04 家庭暴力證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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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哪些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審判實踐中亟待明確的。《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同時,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也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
05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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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給受害人提供一道“隔離墻”,故應當與民事案件實體事實的證明標準有所區分。《規定》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序特點,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于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06 對施暴人的懲處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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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踐踏,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07 因“對方有錯在先”而實施的家庭暴力,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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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種認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結語
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大大制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規定》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要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以便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規定》的發布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系,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解決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難的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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