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標準(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由此可知:1.撫養費包含了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多種費用,往往是一個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費用;2.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那具體的撫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如何規定的呢?
給付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給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因此,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式為:
1、一次性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一次性給付是指按月或者按年應付的撫育費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到適當年齡的期限,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2、定期給付。定期給付是子女撫育費的一般給付辦法。有固定收入,或者雖無固定收入但是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應按月定期給付。
3、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子女撫育費,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和下落不明的一方。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子女撫育費所需要給付的數額,用屬于無經濟收入一方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財務,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能由一方承擔全部撫養費。即使達成上述子女撫養協議,在經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的,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的,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