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判幾年賠償多少由誰來賠(重婚罪判幾年賠償多少錢)
5月31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山東法院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審判委員馮愛冰發布了《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梁某與其丈夫李某于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二人自2007年起長期分居。李某自2011年起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后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梁某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并要求李某支付過錯損害賠償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梁某與李某自2007年分居生活,雙方均同意離婚,應當準予二人離婚。婚姻存續期間,李某與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對梁某造成心理和精神傷害,梁某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結合雙方分居時間、李某與他人同居及生育子女情況、雙方身體健康狀況及收入情況,酌定李某支付賠償金80000元。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馮愛冰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生活構成重婚罪,無過錯方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收入水平等作出裁判,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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