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遺囑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規定)
按照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一順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第二順位)。
從民法典規定來看,爺爺是孫子的法定繼承人,但孫子卻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
之所以孫子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原因在于孫子對爺爺享有代位繼承權,也就是說,倘若自己的父親先于爺爺去世,那么自己作為爺爺的孫子就可以代替自己的父親作為爺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爺爺的財產。而在自己的父親并未先于爺爺去世的情況下,自己的父親本身就是爺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法律上無必要將孫子也規定為爺爺的第二順位繼承人。
既然孫子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那么爺爺可以立遺囑把財產給孫子繼承嗎?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可見,爺爺可以立遺囑把財產給孫子繼承。
不過,爺爺立遺囑把財產給孫子繼承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法律問題:
一是遺囑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保證遺囑合法有效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無論哪種類型的遺囑,法律都規定了嚴格的形式要件,以此來確保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遺囑不具備這些法定的形式要件,則可能就會是一份無效的遺囑。
不同類型的遺囑,其法定形式要件也有所不同。具體而言:
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并親自簽名,同時要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同時要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同時要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同時要注明年、月、日。
口頭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立口頭遺囑時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公證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遺囑的見證人不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能是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不能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倘若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員擔任了見證人,則相應的遺囑就會無效。
二是遺贈給孫子的財產必須是爺爺有權處分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遺囑又是被繼承人對自己遺產的一種處置,因此,遺囑人在所立遺囑中只能對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處置,不能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置。
倘若遺囑人所立遺囑中處置了他人的財產,則該遺囑中處置他人財產的內容無效。
比如,爺爺遺贈給孫子的房產其實是爺爺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奶奶并沒有立遺囑將該房產也遺贈給孫子,那么爺爺所立遺囑中對奶奶的一半房產所做的處置無效,孫子只能取得通過爺爺的遺贈取得該房產的一半,該房產的另一半仍屬于奶奶所有,由奶奶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
三是孫子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
爺爺立遺囑把財產給孫子繼承,這在法律上叫做“遺贈”。
孫子作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遺贈或者放棄遺贈的意思表示,如果超過六十日沒有表示的,則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受遺贈人由于不知道這個六十日的期限,也不知道要在這個六十日的期限內作出明確接受遺贈的表示才能享有受遺贈權,導致他們最后無法取得遺贈的財產。
接受遺贈的表示可以向遺產管理人作出,也可以向全體法定繼承人作出,受遺贈人在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時應當注意保留、固定相應的證據,以防發生糾紛時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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