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寫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法律有效嗎)
關于協議離婚,現在大家都知道要夫妻雙方先到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申請,經過30天冷靜期且沒有撤回申請的,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為自愿離婚后,發給離婚證。
但很多人并不知道這其中的一個細節——離婚當事人在向婚姻登記部門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交雙方達成一致的書面離婚協議,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這份離婚協議中應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等問題的處理達成一致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今天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高艷清律師來具體講講,這幾個問題容易被忽略,但非常重要,在離婚協議中應當逐個明確。
分割財產的措辭要嚴謹
夫妻離婚時必然會涉及的重要問題之一便是財產如何分割,我們之前寫過相應的文章講解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想要了解可以參考這一篇→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必看!
今天重點講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注明“不分割財產”時應當如何處理——
離婚時不進行財產分割,應注意協議書上的措辭:
若使用“沒有共同財產分割”的表述,則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又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再行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且無訴訟時效限制,什么時候發現有未分割的財產,什么時候可以起訴。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若措辭為“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則代表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做出了決定并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后夫妻雙方相互無權再要求分割財產。除非一方發現對方有惡意隱瞞、轉移財產的行為,并提交詳實證據。
這種分配方案對于經濟上處于弱勢方,或根本不清楚配偶真正財產狀況的一方無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高艷清律師建議,當事人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應將全部婚內共有財產列成清單,逐項注明屬于哪一方所有,或進行怎樣的分割處理,千萬不能怕麻煩、圖省事,用一兩句話簡單概括。不然一時的偷懶疏忽可能會給自己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明確夫妻間的補償、賠償及債務處理
之前我們講過,《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對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除以上俗稱“家務勞動補償”的條款外,有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一方也可以要求一定的困難幫助補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些人的婚姻破裂是由于另一方在婚內存在法律上的過錯行為,那么在離婚時,就可以要求對方就其過錯支付經濟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此外,夫妻間相互借的錢也該算算清楚,債務欠款和共同財產的分割分開處理,避免混在一起成為糊涂賬。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之間的賬要算清楚,對外的賬也不能一筆帶過。無論哪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在外欠了錢,離婚時還沒還清欠款的,離婚協議中都應該對欠款的性質和歸屬進行明確,標明該筆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后,財產中最重要的一項——房產,也要再多注意一個問題:一方擅自處置了夫妻共同房產怎么辦?
我們知道,實踐中有些夫妻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出于各種原因其房產證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這就造成該一方當事人可以獨自出售該房產,另一方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中的規定,權益受損的一方無法索回被賣掉的房產,只能向另一方追償。因此高艷清律師建議,為防患于未然,離婚協議中應直接約定若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出售,則須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甚至額外補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高艷清律師提醒,有關財產的分割條款,一定要非常周全、細致且嚴謹,任何微小的差別都會對后續的結果產生實際影響,有時陳述不清、約定不詳還可能帶來沒完沒了的糾纏煩惱。
撫養費的約定要具體
如果在離婚協議中只籠統的陳述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方,另一方每月支付XX元撫養費,而沒有進行特別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這XX元會將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全部囊括在內。
考慮到孩子的教育和醫療支出并不是可預測的固定數額,要等實際發生時才能確定,因此只約定固定數額的撫養費對于撫養孩子的一方而言有失公平,對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也無甚好處。
據此,高艷清律師建議,離婚雙方在約定撫養費相關條款時,將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分開處理比較好。
對于生活費,可以約定按月或按年支付固定數額的資金,且按照物價上漲比例和對方收入水平逐年增加。
教育費、醫療費及其他大額支出(如孩子給他人造成損失,需要賠償)等費用,則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由雙方均攤或按比例承擔。
要約定戶口如何處理
有些當事人在結婚后會將對方的戶口遷過來落戶,或自己遷到對方處落戶。
離婚時戶口是否要進行遷移,何時遷移,不進行遷移或對方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該怎么辦,這都需要在離婚協議中先行約定好。尤其孩子戶口的遷移問題,可能涉及到孩子上學等問題,更需要提前約定明晰,避免后續問題扯不清。
這是因為戶口糾紛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不能強制公民的戶口遷移,而戶口遷移時又需要戶主或孩子父母配合提供相關證件材料辦理,因此若離婚時沒有做好約定,后續就沒有辦法能夠約束對方配合辦理了。
孩子姓氏是否更改
若一方有心在離婚后給孩子更名改姓,也應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清楚,這樣之后另一方就不能起訴至法院強令其恢復姓名了。
如果一方擔心對方會在離婚后更改孩子的姓名,也可以在協議中明文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如果還不放心,就加上違約責任,約定如果更改,就要做出不菲的賠償,這樣可以對對方的行為進行有效約束,減少后續糾紛的發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九條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最后,高艷清律師提醒,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內容一旦生效,想要違反約定就需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離婚協議的條款擬定一定要謹慎,措辭要嚴謹,涉及某些重要事項或自己沒有把握時,應及時向婚姻家事專業律師求助,以避免糾紛、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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