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辦理的幾起離婚案子,均涉及到了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

盡管調解(判決)的結果不同,但從法庭調解和法院判決的結果看,均是遵循了法律基本規定原則,同時考量了一些具體事實,在證據作為支撐的前提下,作了相對合理的裁判。

那么,法院在處理離婚訴訟撫養權歸屬訴訟請求過程中,具體會適用哪些基本原則呢?筆者針對經辦案例,在此做一簡要歸類分析。

首先,關于雙方協商一致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情況。

《民法典》第四章關于“離婚”的規定非常明確,即:夫妻雙方已經對子女撫養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執行。通常而言,對于夫妻雙方已經就孩子撫養權歸屬達成一致的,訴訟離婚過程中法庭不會再做進一步調查,也不會輕易做出違背雙方一致意思表示的裁決。

那么,法庭有沒有可能針對雙方一致意思做出相反的裁判呢?這個倒還真的說不清,如果法庭在綜合審理后認為雙方一致意思表示的指向性結果可能會影響到孩子未來的成長,或許會單獨就此問題做出釋明,以讓雙方重新對此問題進行思考。但實踐中,在法官身上負有眾多案件的前提下,多不會自惹麻煩、增加自身工作量。

其次,關于兩個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

如果訴訟過程中,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堅持兩個孩子需要一起撫養,或者夫妻雙方各自承擔一個孩子的撫養責任,法庭通常的審理程序是先調后審。調解的過程中會詳細了解雙方各自真實的意思,以及是否真正愿意同時撫養兩個孩子或者各自撫養一個孩子。這個調解過程可能是漫長的,有責任心的法官會通過講法、說理,從綜合的角度來引導夫妻雙方達成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就父母子女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并就不滿兩周歲、年滿八周歲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并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子女撫養權裁判的基本原則,核心仍然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再次,夫妻雙方就兩個孩子撫養權歸屬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候法院的裁判原則及上訴要求改判的事實和理由。

從現有判例來看,對于夫妻雙方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撫養權歸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法院在判決時候通常會采用最簡單也最顯公平的方式,即平均分配。法院如此判決的最直接原因其實也容易理解,一方面,辦案法官手頭可能有眾多案子,在調解未果的簽下,按照公平分配原則裁判撫養權歸屬,于法有據、于情有理,且不會降低辦案效率;另一方面,法律賦予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針對既有判決上訴的權利,只要一方當事人愿意就訴爭問題上訴解決,那么,繼續走法律程序就是,婚姻家庭關系畢竟不是其他涉及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二審裁判后,通常情況下再審的可能性不會有。

那么,如果不服一審法院關于撫養權歸屬的判決,上訴要求改判的事實和理由的重點在哪里呢?其實,重心仍然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回歸到法律規定的話,仍然是《民法典》第四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具體規定。《解釋(一)》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這其實是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指明了具體的方向和路徑。

此外,《解釋(一)》第四十八條還規定了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情況,雖然在執行層面會存在一些問題,但法律規定本身仍未脫離“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保持親情的持續性等基本原則。

最后,離婚訴訟過程中爭取撫養權歸屬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三條均就事實和證據的適用作出了或原則或具體的規定。盡管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屬于人身法律關系,但是在訴訟離婚過程中,仍應當將該等問題視為與其他訴爭民事法律同等的法律問題,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最終落到證據來說話。本質上,證據的指向性仍然是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

在所有的離婚訴訟過程中,涉及到撫養權問題的,都是邁不過的坎,尤其是在當今家庭兒女數量不多的情況下,撫養權歸屬問題始終是個大問題,多數時候重要性可能會超過財產分配問題。

人生百年,無論是對自我,還是對兒女,其實都一樣。如果不是實在過不下去,盡量不要走到訴訟離婚的地步。愿所有的家庭都和和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