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支付標準算公積金嗎(離婚贍養費支付標準是多少)
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應該履行撫養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該負擔撫養費;父母年紀大了生活不能自理,成年子女應該履行贍養義務,不履行則父母有權起訴要求支付贍養費。然后讀者會問,兩句話就把這個問題講完了,律師您干嘛來了?可以歇著去了……
這期內容,主要是想分享司法實務中撫養費和贍養費的一些易錯知識,以便大家對撫養、贍養義務有個更準確的認知。
一、前夫/前妻不給撫養費,另一方能不能作為原告起訴要求支付?
不行!原告應該是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不應該是前配偶,但是因為子女民事能力受限,不能獨立參與訴訟,所以前配偶是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的。
【延伸問題】那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起訴父母要求支付未成年時未支付的撫養費呢?
這個問題司法實踐上有爭議,部分法院支持的理由為支付撫養費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拖欠撫養費可以因子女成年而解除義務,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部分法院駁回的理由為有權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主體只能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功能在于維持基本生存權,成年子女可以通過工作取得收入,所以不是適格主體。
【法條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
二、父母是否需要向大學在校就讀的子女支付撫養費?
不需要!大學生在學歷和勞動能力方面都不符合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標準,其可以通過打工維持正常生活,故父母無法定支付撫養費義務。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三、撫養費應該付多少錢?
有讀者可能會說:我知道,法律有規定的,不就是工資收入的20%-30%嘛!
按照這個算法,如果一個人月工資有3萬,離婚時孩子兩歲,撫養費就應該是30000元×20%,撫養費至少應該付6000元?
錯!法條的用詞是一般可以,而不是應當,所以很多人對于撫養費的關注點都錯了,應該放在“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這句話上。上海應該算是經濟發展不錯的地區了吧?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判多少撫養費呢?只有1500-2000元,所以子女的實際需要這點是很重要的,否則萬一不撫養孩子的那方月工資10萬,每月拿出2萬給前配偶,到底是用來養孩子,還是孩子前配偶一起養了?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金額肯定是綜合考慮的,而不是一個孤立的百分比,但如果離婚時雙方通過離婚協議協商一致,即使金額較高致使訴訟,法院一般會認可該金額。
【法條依據】
《民法典》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四、是不是子女工作后就需要支付贍養費了?
不是!贍養費的主體是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比如說父母癱瘓在床,無法工作,屬于缺乏勞動能力;父母退休工資特別低,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屬于生活困難;但如果父母有退休工資等收入、有自有住房、沒有重大醫療支出,即在基本生活和醫療方面完全可以自力承擔,這種情況下子女是無需支付贍養費的。雖然贍養費不需要支付,但是贍養義務是存在的,成年子女依法應當對父母采取精神關懷等方式履行贍養義務,但因為人身行為難以強制,所以精神方面的贍養在現實生活中落實力度較差。
【法條依據】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五、贍養費應該付多少錢?
贍養費不似撫養費,在法律上甚至連可參考的百分比都沒有,這是由于被撫養人一般是完全沒有收入及財產的,而被贍養人大多有。基于此,因贍養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存,故實踐中一般會考慮被贍養人的實際生活支出及醫療支出扣除被贍養人的收入,參考當地生活消費水平,不足部分由子女在經濟能力可承受范圍內支付。
六、父母把房屋過戶給了其中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是否就不用付贍養費了?
不是,若父母符合贍養費支付條件,其他子女仍需支付贍養費。因為,贍養的對價是撫養,從不是基于財產分配。粗略的算筆賬:若撫養子女每月支出1000元,撫養至18歲,1000元×18年×12個月=216000元(不計利息),且不談房子本來就是父母奮斗來的,與子女無關,財產如何處分是他們的權利,就談他們已經支付的撫養費,把這二十幾萬的撫養費作為贍養費還給父母,子女沒虧吧?當然,若訴至法院,考慮每個子女的贍養費具體應支付金額時,因為要考慮子女的經濟承受能力,所以若有證據證明部分子女獲得大額財產,其每月應支付的贍養費可能會酌情多一點。
七、父母、子女關系之外的親屬會不會產生撫養或贍養義務?
特殊情況下會,且有限定條件。1、父母、子女關系之外的親屬產生撫養/贍養義務,一般要求他們具有負擔能力,即若親屬本身的經濟也很拮據,不能強求;2、產生撫養/贍養義務,一般都要求原本有撫養/贍養義務的人因客觀情況導致無法履行義務,所以才會產生跨親子關系的撫養/贍養;3、親屬超出親子關系的撫養,會導致贍養義務的產生,只是兄弟姐妹間的撫養贍養在法律上的用詞均為扶養。再次印證了那句話:贍養的對價是撫養!
【法條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撫養或贍養,撇開法律,本應由愛而生,但在現實生活中,為何卻有那么多的冷漠以待?是越愛越憤怒?還是本來就無愛?關于撫養,其實從最大化收益的角度,不愛孩子,就別生孩子,否則撫養的過程中必然造成財力與精力的雙重消耗,孩子又是獨立的個體,想把他當工具人離開貧民窟,還可能因為教育的失敗導致計劃落空,倒不如不生孩子,一個人逍遙自在。所以,既然選擇了生,務必好好地養!而關于贍養,對于子女而言,有句話叫“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你選擇了不孝,你的孩子看到你的舉動,ta將來也可能選擇不孝,“天道好輪回,蒼天饒過誰”;對于父母而言,多子女家庭盡量一碗水端平,有時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并不是因為不愛,而是由愛生恨,父母對個別子女的偏袒,讓其他子女涼了心,導致其把不履行贍養義務當成了自己對抗的有力武器。
綜上,法律之外,希望大家能多用心處理親子關系,而不是非要走到法庭相見的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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