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行政處罰法》的全新修訂無疑是2023年行政法領域的首個重大事件。對于被拆遷人而言,最容易在拆遷中遇到的莫過于“責令限期拆除違建的決定”等行政處罰行為了。那么,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最新規定,行政機關再要實施這類行為,都需要遵循哪些程序性規定呢?被拆遷人又該重點把握哪些程序節點,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結合新法條為大家做一番梳理。

【節點一:執法人員上門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42、55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身著制服并不能取代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尤其是在當事人明確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的情況下,其不得以身著制服為由予以拒絕。

新法指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節點二:告知并保障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具體到對違建的查處中,這一步要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經其調查取證認定的房屋建造年代、用地規劃許可狀況、涉嫌違法的面積、認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等。

同時,要明確告知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以及行使這些權利的期限。通常,在《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限拆通知”的前置文書中會涉及上述內容。

實踐中,那些直接跳過這一步,徑行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并予以張貼,之后就要求當事人在幾天內自行拆除房屋的做法,無疑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節點三:聽證程序】

一般認為,對查處違建這類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而言,聽證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當然前提是當事人要在規定期限內申請。

《行政處罰法》第64條對此作出了比較詳盡的規定,結合實務整理后如下:

1.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為行政機關告知后5日內;

2.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進行;

3.涉違建查處的聽證一般會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專業律師可以代為參與聽證;

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涉嫌違建的事實、證據和處置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實踐中,聽證程序的價值巨大,絕非老百姓認知中的“價格聽證會”那般“逢聽必漲”。在明律師一向建議當事人積極行使這一申請權利,并委托律師參與全過程。

在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就需要依法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了,此時,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的決定才算是粉墨登場。

我們對以上程序稍加梳理,查處無證違建的法定程序可大致歸納為“立案—執法人員上門調查取證—告知違法事實、依據—聽取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在限拆決定作出后,若當事人不履行限期自行拆除房屋的義務,行政機關則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法》第35-44條之規定通過如下步驟拆除違建:

“6個月內未訴訟或者訴訟被駁回—書面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公告—組織行政強制執行,強拆房屋”

在明律師最后要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揪出拆違程序中的違法點通常并不困難,這些違法點也足以令違建處罰行為“存在瑕疵”直至“程序違法”,但僅達到這種程度并無助于我們主張補償利益或者在房屋已被違法拆除的情況下申請行政賠償。故此,被拆遷人還是要在“抓程序”的同時下大功夫在實體層面上,爭取通過有利于己方的證據證明自己房屋存在的合法性或者歷史遺留原因的客觀存在,推翻違建認定結論本身,這樣一來,無論對方在程序上違不違法,我們的房子都能夠被保住,我們的補償利益都不會被減損。